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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法案例 · 蔬菜法庭|预约合同就能随便解除吗?

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2日

  

  众所周知,我们在交易过程中,一般都会签署相关合同,约束双方行为,而预约合同也应运而生。

  预约合同主要出现在交易阶段化、需要固定初步意向且保留进一步磋商权利的场合,在房地产、商业合作、金融、教育与就业等领域有着重要的应用。那预约合同到底需要具备哪些要素?签订后能随便解除吗?我们通过一起案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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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为即梦AI生成)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5日,王涛(化名)与张磊(化名)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张磊为王涛承揽的某蔬菜大棚提供钢筋、砌体等劳务清包,确定了单价、付款方式等合同内容,并约定2021年2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务清包合同》后进场施工。

  为保证合同顺利进行,双方约定张磊支付王涛10000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张磊进场当日返还,若张磊不按期进场,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王涛违约,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张磊如约将保证金打入王涛指定银行账户,王涛向张磊出具收款收据。

  2021年2月20日,张磊带领5名工人赶到施工场地,王涛提出调低施工单价,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磊退场并自行支付5名工人当日误工费。后张磊要求王涛返还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王涛口头承诺返还却一直未履行。张磊诉至寿光法院,要求王涛退还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系一起预约合同纠纷。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2021年2月20日签订本约合同(即《劳务清包合同》),并确定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张磊为此交付保证金,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审慎履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涉预约合同生效后,王涛提出调低施工单价,违背了诚信原则,导致双方未能如约订立本约合同,给张磊造成损失。张磊据此要求王涛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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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菜法庭庭长、承办法官:王春红)

  法官说法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向性协议,本身是一种独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为双方将来的交易行为提供初步框架和约束。

  预约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明确双方在未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愿;约定订立本约合同的具体时间和期限;确定本约合同的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条款,如交易标的、价格范围、履行方式等;约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内容。

  蔬菜法庭提醒大家:预约合同是法律承认的合同类型,签订合同时要秉持审慎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后要诚信履约,不要“出尔反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第七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第八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