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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3•15︱预付型消费,“免费”还是“智商税”?

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5日

  近年来,美容养生行业流行“预付型消费”,即消费者先缴纳一定费用,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次数将该费用消费完毕,预付款项予以退还;如果消费次数达不到,则预付款项不予退还。借“预付型消费”,商家营造出火爆的营销氛围,对消费者来说,看似价格优惠甚至带有“免费”性质,但有的商家通过设置条件和门槛,让这种“免费”演变成了高额的“学费”。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李某在某美容中心举办的关爱女性健康大型公益活动中,签订年度五星级护理年卡赠送协议书一份,约定:李某向美容中心暂存16920元诚意金,获得五星级护理年卡,年度美容护理共40次,有效期一年;若李某在协议有效期内,保持每周一次到店接受五星级护理服务(护理间隔5-7天为宜),满40次后可退还预付的16920元诚意金,每缺席一次,美容中心有权从李某的诚意金中扣除10%作为广告成本赔偿,若诚意金不足赔偿金额,则协议终止、诚意金不予返还。协议签订后,因疫情等原因,美容中心多次休业,李某的消费没有达到约定次数,而某美容中心则称,即使李某按照原定的消费频率去消费,依然无法达到既定次数,不应退还预付款,双方形成纠纷。

  

  
法院审理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美容中心所签订的年度五星级护理年卡赠送协议中约定,李某享受护理满40次后即可退还预付的16920元诚意金,该协议实为预付价款且约定服务限次的服务合同,某美容中心通过“预收价款,满足条件后返还”的形式吸引客户、推广业务、增加店铺知名度,从而实现利益或商誉“双赢”目的,而非无偿服务。案涉协议中对消费频率(协议有效期内每周到店一次),以及李某每缺席一次、美容中心有权直接从李某诚意金扣除10%做广告成本赔偿等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且显失公平性与合理性,应为无效条款,双方之间按照实际护理次数进行费用结算更为适宜,故法院判决扣除某美容中心已实际提供的服务报酬后,对于李某尚未消费的服务次数,按合同均价予以退还其预交款。判决生效后,某美容中心主动履行了退款义务。

国仁团 寿光法院丰城人民法庭庭长

 

国仁团

 



法官说法

  商家的目的是营利,消费者的心愿是“花钱少、服务好”,依照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同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服务和收费是成正比的,一定区分好“馅饼”和“陷阱”,在预付消费面前,一定提前预测好个人消费能力、消费时间、消费次数,不能因小失大,损害个人权利。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