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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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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 ||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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