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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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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 ||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执行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计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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