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法庭民事案件审判职能的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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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25日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绝大多数由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审理。日益增多的案件对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如何更好的发挥好审判管理职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全面、深入地掌握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笔者利用在法庭工作的机会,对我院于河法庭近5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统计调研。 一、案件审理特点 (一)案件数量上升。下表年均收案数为252.2件,体现了我区农村、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 于河法庭近5年收结案数
(二)婚姻家庭案件及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在近5年所收的1261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574件、民间借贷320件,占总数的70.9%,民间借贷案件上升趋势比较明显,人身损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凸现。 于河法庭近5年收案主要案由
(三)案件审理情况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为少数,95%以上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73.8%,案件审理判决多于调解,案件平均调撤率为37.77%。 二、法庭案件审理的基本经验和做法 (一)科学统筹安排,提高审判效率。自2009年至2012年底,于河法庭按照案件难易程度、受理时间先后顺序,科学安排送达起诉、庭前调解、开庭审理等各项工作,充分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2013年由立案二庭负责庭前送达与调解工作,审判人员将更多的经历投入到案件审理与调解工作中,结案率有了大幅提高。 (二)创新调解方式,化解矛盾。 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调研中得出,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以下几个调解的原则: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2.强化调解工作的思想观念,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3.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当事人诉讼心理知识,为调解工作夯实基础。具体的经验做法概括如下:练就“四个基本功”、运用“四个策略”、用好各种资源。 1. 练就“四个基本功” “四个基本功”即中医学上的“望、闻、问、切”。“望”就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神态、言语表情来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思想倾向,明晰调解工作的思路,要确保“望”的准,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一定的生活经验和常识。“闻”即是通过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摸清来龙去脉,从而找准调解的契合点。“问”即是针对案件的事实和双方陈述的疑点进行必要的询问,这是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对症下药,实现调解目的的重要一环。“问”不仅有助于查明事实,进一步了解详实情况,而且通过有目的、有重点的问,还可以及时消除双方的误会,化解双方的隔阂,沟通双方的感情,进而达到调解案件的目的。“切”就是在查明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确定案件调解的关键和焦点,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 2. 抓住时机,运用“四个策略” 抓住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有利时机,立足事实、勘定是非、明辨曲直。首先是查明事情发生的原由,包括引起民事争议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其次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来衡量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二是找准时机、有效调解。当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调解人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首先要采取有效方法和策略,以防事态扩大蔓延。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后,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这类矛盾纠纷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一般文化程度低,脾气暴躁,容易冲动失去理智。气头之上谁劝也不听,有一股“虎”劲,甚至拉拢亲朋好友参与其中,很容易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如果调解人员不明真相,盲目调解,不仅无法控制事态的扩大蔓延,反而可能因处置不当引发矛盾激化,引火烧身,危及自身安全,甚至会陷入一场混战之中,无法脱身。三是情理交融、有效调解。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纠纷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祟,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我们应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特别是与当事人谈话,既要注意说话的语气,做到“不轻不重,客客气气”,又要巧妙运用语言技巧,以此缩短当事人和法官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信赖,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四是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审判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难以找到统一的规律,因此就要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找到主要矛盾的切入点,以确定具体的调解方案。比如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庭审调解方式,有的则只能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调解方式。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则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一方身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则把重点放在加害人一方;对群体性纠纷案件,则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领头人”身上。只有抓住重点、切中要害,才能更为有效的解决问题。 当整个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庭调解阶段,法官可组织当事人进行“背靠背”调解。这时案情已明朗化,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这种方法适用于婚姻家庭案件调解。首先,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让一方及其家属冷静一会儿。然后,对他们进行严厉地批评。“既然起诉到法院,就是来解决问题的,既然要解决问题,就应该冷静地处理问题,而不是瞎闹。”在原、被告冷静以后,帮助其分析案件经过及判决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这种背靠背调解法,避开了双方当事人的正面交锋,采取了一种迂回战术,最终也能达到了解决问题的目的,甚至达到意料之外的效果。 3. 用好各种资源。 用准个案社会资源——利用当事人的上级机关、族群、朋友、代理人等的影响,多方努力,息讼止争。在法院的调解中,仅凭案件承办的法官或是合议庭的力量还是有限的,因此要学会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来做工作。如在调解中我们可以利用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上级机关出面协调,解决矛盾,利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或比较信任的人从中劝解,消化矛盾;利用对过错方有约束关系的主管机关教育戒勉,制止矛盾;用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群体如律师。法官要灵活多变的运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让委托代理人和法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达成共识。有分歧,必须先疏导,待达成共识后,再去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开导,缓和矛盾。用好“说情人”,说情”是延续已久的一种社会风气,其不可避免地要延伸到司法领域,俗有“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说法。让“说情者”在了解了案情,听了法院的法制宣传、教育后,自觉站出来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助当事人对“说情者”的信赖,因势利导,借助东风,这样既节约了法院的办案成本,又能促成案件的调解解决。这种作法既给“说情者”一次法律知识的教育,也为调处案件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也抵制了不正当“说情风”的存在。俗话说:“寸有所长,尺有所短”,针对具体的个案,只有用其所长,避其所短,才能有好的调解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准确选好个案可利用调解的社会资源,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三、当前法庭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庭人员配置结构性矛盾突出。于河法庭基本实现了“三审判员一书一警”配置,即三名法官配一名书记员一法警。由于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多,于河法庭法官人均结案数有2009年的74.3件上升至2013年人均结案数109件。科化法庭应用,审判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合议庭人员必须到庭。因为只有三名法官,要组织合议庭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人民陪审员。 2、法官工作压力大。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曾公布了一份《中国“工作倦怠”指数调查结果》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指出,政府、公共事业为工作倦怠出现比例最高的行业,达到52.0%,而其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公务员群体工作倦怠的比例达到了54.9%,是所有人群中最高的。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有94%的被调查法官反映心理压力较大,工作中有“紧张感”。于河法庭2013年人均结案109件, 法庭面临人少,工作负荷重、考核压力大问题。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法律法规与应对裁判办法相对滞后。涉法上诉上访多,要花大量时间处理案外案,超负荷工作,影响审判质量提高。 3、心理压力大。主要来自“遭遇当事人误解和非议”造成的心理压力。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输了官司不服,不是按程序上诉、申诉,而是怀疑办案法官枉法裁判,与办案法官纠缠不休。当事人即使赢了官司,也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判决结果不满,怀疑指责办案法官,向有关部门递送检举材料。当事人受不正派的代理人误导,被动拿出一笔经费给代理人“打点”办案法官,一旦诉讼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即无端指责办案法官拿了好处不办事,使办案法官蒙受不白之冤。当事人明知道他的要求不可能得到支持,但坚持要求法官按照他的要求判决,并以寻死觅活、哭闹蛮缠的方式给办案法官施加压力。当事人将对法院和法官的不满情绪,通过某一媒体发泄到社会上,以不客观、不真实的舆论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上述这些来自当事人的误解和非议,有损于法官的名誉和形象,加大了法官心理压力。 究其原因,主要是: 1、长期以来,有关部门,特别是人民法院自身没有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法庭工作的基础性地位和对全局工作的重要支撑力,在政策引导、资金投入、规范监督、指导帮助、基础设施和法官队伍建设等各方面欠账多,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困难大,前进步履缓慢。 2、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工作运行和发展规律把握不深、理解不透、遵循不坚决,特别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发挥人民法庭维护和谐稳定、化解矛盾纠纷最前沿、第一线的职能作用缺乏前瞻性思考和开拓性探索。人民法庭工作整体推进速度和效能跟不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庭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和更加繁重的审判任务,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责任将更艰巨。近年来,院党组为于河法庭更换了生活服务设施,配备了厨房,为更好的审判提供了物质保障。民一庭为本庭制定案件审理规范,加强业务指导,为提高审判质量提供保障。法庭工作人员在院党组的关心领导下,顶住压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总体目标。 (三)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法庭工作: 1、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为动力,提高基层法庭审判和执行的工作效率 ,结合当前我院基层法庭工作实际,深化已经开展的各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措施。一是以简易、调解为审判工作重点。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都是平常事,琐碎而繁杂,大都标的不大,诉讼利益相对较小,大量的案件需要高效率。对于老百姓来说,在公正的基础上,诉讼过程简便快捷是最大的需要。基层法官要以简易程序为审判重点,不仅积极主动地适时使用,还要不断探求简易程序的创新发展,注意完善简易程序的操作,为当事人提供既保护其合法利益又简便快捷的司法救助途径。另外一个审判重点应当是调解,由于基层法庭面对的是亲属、朋友、邻里之间的纠纷,这样的纠纷以调解方式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而且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关系、亲友之情也利于调解。也正是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调解的作用有充分认识,不仅在实践中有一定要求,而且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基层法庭应当把握这一契机,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结合实践创新调解规范和方法,把审判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2、强化能动司法,全力做好审判工作。一是积极主动做庭前接待工作,文明接待当事人,耐心解答其困惑。二是严格法律程序,确保案件质量。在案件审理中始终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到位,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依法公正裁判。三是加强法律释明工作。积极做好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帮助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避免当事人盲目诉讼,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3、强化司法技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大力倡导和鼓励法庭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在职学历教育,促使干警的学历层次和法律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并积极开展案件研讨、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比、书记员业务技能竞赛、司法警察技能大比武、法律知识季考等活动,不断提高法庭干警的业务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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