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近年来与交通事故案件有关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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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2日 | ||
2014年1-6月,民三庭共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81件,其中调解撤诉的案件160件,调撤率42%。与去年同期审结344件,调解撤诉结案113件,调撤率32.8%相比,今年的调撤率提高了9.2%。从现行的态势看,调撤率还有上升的趋势。分析调撤率上升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全程调解。办案法官时刻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提高调撤案件比率”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把调解作为案件办理的优先手段,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即使有百分之一的调解机会,也要作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同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解不仅仅体现在庭审过程中,送达、庭前甚至庭后都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调解机会。将调解贯穿庭前、庭中、庭后整个过程,实行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调解,确保矛盾不汇集、不激化。庭前认真做好准备,与原、被告充分沟通,让当事人充分信任法院,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庭审时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注意捕捉调解时机,找准利益平衡点,提出较为合理的调解方案,依法促成调解。庭审后,运用情感感染法、以柔克刚法等方法,耐心做当事人工作,认真答疑释法,提高自动履行率。 二是坚持“能调必调”理念。对于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小额诉讼,尽量尽快调解,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均是涉及车辆修理费、承包金损失等,法律规定比较明确,证据容易收集。因此对这类案件该院向当事人释明法律的规定,力争每案必调。对于涉诉标的较小,当事人又对责任认定没有争议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则耐心询问当事人的意见,以促成调解。针对原告人数众多的情况,选择理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乃至其家属,让当事人的自己人劝说自己人。针对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采取各个击破的方法。先在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后,再在被告之间进行调解,达成如何划分赔偿责任的协议。 三是动员多种力量,理解取得信任。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广泛动员各个地方、部门、行业等方面的力量,形成多方参与、相互配合、重点突破的合力,由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时间地点,共同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案件调解效果明显提高。同时积极与案件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找准情感共同点,以产生情感上的共鸣,获取案件当事人的信任。关心案件当事人的生活,随时掌握其情况,尽己之力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案件顺利调解奠定情感基础。 四是法官行使释明权,是促成调解的重要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到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受管理体制等因素制约,在以往的道交类案件中,如果法院主持调解,代理人除向上级汇报外,还要具体说明调解原因。很多代理人都向法院表示,不是不愿调解,而是保险公司认为代理人参与调解,可能收受了好处等。为不担风险,更为自身的利益考虑,代理人都不愿调解,而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客观上造成了该类案件调解率低下。针对这种现象,法官们在调解过程中,及时向保险公司行使释明权,即释明法院的判决对保险公司并不有利、调解也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等事项。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比较判决和调解结果,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大多数都开始接受法院的调解。 相对判决来说,调解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更容易赢得当事人的满意,达到案结事了,所以调撤率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诉率。今年1-6月份民三庭上诉案件12件,上诉率3.15%。与去年同期上诉案件49件,上诉率14.24%相比,上诉率下降11.09%。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相比其他类型的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一直存在着调撤率低,上诉率高的特点,这主要有几个因素: 保险公司因素 交通事故案件能否调解,首要因素就是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首先是调解权限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如太平洋保险、安邦保险等)的代理人不能当庭调解,须庭后将调解方案上报审核,这样就需先行开庭然后再次安排调解时间,不但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也让其他当事人产生厌烦心理,尤其对于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因为耽误时间或需再次全部到庭制作调解笔录太麻烦等,且调解并不会带来更大利益,有的当事人就对调解产生抵触;其次,在医疗费问题上,保险公司普遍要求剔除医保范围外用药,对此原告难以接受,而法院判决并不会区分是否医保范围用药而对医疗费一律予以支持,因此医疗费是否足额赔偿直接影响调解;第三,因利益取向的不同,保险公司认可的赔偿标准普遍低于法院使用的标准,主要见于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赔偿;另外在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一般保险公司在调解时不同意承担此类费用,而法院判决会判由保险公司承担,等等。因上述分歧,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怕承担责任而不愿进行调解,希望法院采取判决的形式结案,另一方面当事人出于实际利益考虑不愿迁就保险公司进行调解。保险公司的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 (二)送达因素 当前人员流动性大,涉及的肇事车辆及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遍布全国各地。同时由于事故发生,又存在部分当事人躲避情况的发生,使得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送而难达、送而不达、无处送达”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当事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调解率造成影响,即使最终能够成功送达,留给调解的时间也比较少,很难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 (三)其他因素 影响调解率的因素还包括当事人无赔偿能力、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赔偿比例达不成一致、对具体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尤其是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数额等);另外,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经认定事故责任后,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往往还要承担较高的赔偿,这种情况双方争议突出,矛盾容易激化;再有交警未作出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双方往往对责任划分争议较大,难以调解;另外还有争气不争财的心态、当事人素质等因素。 如何降低上诉率提高调撤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要擅于调和当事人矛盾。调解工作需要注重言语的亲和力。在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内心的接受能力十分重要,对于调解者的信任感是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的前提。因此,在调解工作中要十分注重司法礼仪,注意调解的语气、用语、动作,坚持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对其的尊重。同时,法官们要注重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综合掌握多种调解技巧,并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和背景,有针对性的进行调解,做到有的放矢。通过不同的调解方法,努力促使双方找到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力求通过调解实现双赢,增加和谐因素。 2.学会巧借外力,即积极调动外部因素促进调解。如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与当事人间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关系,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前提下,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通过亲友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使案件调解结案。 3.加强政法理论学习,切实提高司法能力。结合在政法部门开展的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活动,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情操,做到保障司法公正,保持清正廉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尽量避免给当事人以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同时,随着法制的逐渐健全,法律及司法解释增多,并且规定越来越细,旧观念、老知识难以正确理解和运用新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加强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领会掌握其立法、法理和司法精神,不断进行知识、观念更新,积极钻研、加深理解,并注重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的结合和研究,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理解,不断增强法官审判经验和技能,提高司法技巧、技能,培养业务专长,提高裁判说理水平,避免或减少因案件存在适用程序及法律等瑕疵或错误,确保司法公正,尽量降低上诉率,确保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 4.建议办案法官在宣判后主动向当事人询问有无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的意向。如果当事人存在自动履行的意愿,则应积极协助履行义务方当事人做对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接受对方的自动履行,从而消除上诉隐患。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自愿作出了调整,比如判决确定一次性限期履行,双方当事人自愿变更为分次分期履行;或是对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作出增减等。在这些情况下,办案法官应积极协助当事人到执行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使案件转入执行程序,也可以避免上诉的发生。 (作者单位:民三庭 刘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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