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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创建”示范活动】在校内被同学撞伤,究竟谁该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07日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实践中发生的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潍城法院在深化潍“和”坊“安”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抓前端、治未病”的指引功能,以老百姓能看明白为标准,讲好司法故事,传播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今天起,潍城法院将开设潍“和”坊“安”案例指引专栏,常态化发布矛盾纠纷化解典型案例,以方便群众通过案例学习法律规定、明确行为规则,推进矛盾纠纷在前端解决、在萌芽化解。

  在校内被同学撞伤

  究竟谁该担责?

  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在课间一起追逐嬉戏更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若因此导致他人受伤,家长和学校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责任的边界又该如何划分?日前,潍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孙某、王某系潍城区某学校的学生。课前时间,在教学楼门前,孙某正在进入教学楼,在其身后奔跑的被告王某突然失去控制,将跑在前边的孙某撞倒,致其11牙松动、21牙体缺损。两个孩子的家长、学校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一,协商未果后,孙某将王某及其家长王某某、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潍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系直接致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即被告王某某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潍城区某学校未尽到相关教育、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孙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应当认识到自己即将进入教学楼,跑步前行存在危险,故原告孙某对自己受伤亦有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决原告孙某承担30%责任,被告王某、王某某承担50%责任,被告潍城某学校承担20%责任。

  典型意义

  校园侵权案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仅给学生造成伤害,还会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校园侵权案件发生地在学校,除直接致害人外,受害学生家长往往还会指责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依法判决孙某、王某及其家长王某某、学校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平等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不仅要传授知识,答疑解惑,还要立德育人,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家长作为监护人也要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子女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只有通过学校、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关心关注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才能尽量减少和避免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让校园成为呵护学生成长、安心学习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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