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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法院强化措施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清理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11日

  为进一步发挥法院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作用,昌乐法院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八项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是制定指导性文件。该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工作的领导,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清理工作提供了制度和组织保障。

  二是加强诉前化解形成维权合力。注重与公安、住建、人社、工会、信访等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托诉调对接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纠纷,做到提前介入相关案件,合力调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纠纷。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规企业,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形成维权的合力。

  三是加强诉讼指导工作。强化诉讼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认真接待来访的农民工,耐心为其解答法律咨询和进行风险提示。制作并提供格式化民事诉状,督促指导权利人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加强举证指导,主动行使法官释明权,对农民工自行取证有困难而申请法院取证的,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四是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立案审查程序,通过“电话立案”、“预约立案”等方式,方便农民工起诉。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及时受理,优先送达、优先排期、优先开庭,确保案件处理不拖拉、不延时。简化审理程序,尽量采用速裁方式,减少非审限、执限用时,迅速解决纠纷。推行巡回审判、就地开庭,适时到建设工地、厂矿企业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多发地进行现场开庭,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五是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确有困难,但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经农民工或承包人申请,可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部分裁定先予执行。

  六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安排专人负责、优先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化冻结、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依法加大搜查、拘传等强制措施的运用力度;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构成恶意欠薪犯罪的,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是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凡经审查确认其身份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且其诉讼请求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根据农民工申请,分情况对其诉讼费予以减、缓、免。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的农民工确有困难的,通过申请司法救助资金等方式对农民工给予必要的救助。

  八是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罚处罚。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刑事案件,坚持从重从快审理,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刑事责任,并严格和慎重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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