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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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2日 | ||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详细地址及通讯号码登记表。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审查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由立案庭送达组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 三、排期 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排期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等。 四、送达 排期后,一审案件由立案庭当即或由本院通过邮政速递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二审案件由本院或委托原审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五、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到银行设在法院内的收费处交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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