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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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2日 |
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以后,被告如果认为该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应诉通知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的行使。但不影响上级法院对管辖权问题的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了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当事人就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有误的,撤销原裁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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