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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周刊》: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28日

  【案情】2014年5月9日上午,钟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在向北转弯掉头时,与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周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 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将钟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在诉讼请求中提出 1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周某的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周某的左上肢构成十级伤残。最终,法院支持了周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评析】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不是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什么类型的交通事故中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只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即发生人身侵权案件时,受害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按照有无责任的区分,可将交通事故划分为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和无责任的交通事故,前者是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后者是行为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交通事故;按照侵害的客体区分,交通事故可分为侵害人身权的交通事故和侵害财产权的交通事故,前者系行为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后者系行为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而只有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需满足一个必要条件,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仅造成一般精神痛苦的不在此列,司法实践中主要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除了考虑伤残等级外,还需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情节、 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予以确定。

  《审判周刊》  3版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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