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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菲诉刘俊丰、刘焕亭、马玉青、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达字刘小学健康权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03日

  注:该案例被《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卷)采用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3)寿胡民初字第3296号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一菲

  法定代理人刘涛,系原告刘一菲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任国良,寿光圣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俊丰。

  被告刘焕亭,系被告刘俊丰的父亲。

  被告马玉青,系被告刘俊丰的母亲。

  被告刘焕亭、马玉青的委托代理人王有理,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达字刘小学。

  法定代表人尹华,校长。

  二、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刘俊丰均系被告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达字刘小学二年级学生。2012年11月9日下午课间,原告与被告刘俊丰及其他同学在操场上的攀登器处作游戏,由一位同学抓住攀登器上垂下的绳子,另一位同学在边上推这位同学荡着玩。当被告刘俊丰推抓着绳子的原告时,原告不慎从绳子上掉了下来,致使右膝关节及胸部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到寿光市孙家集医院、寿光市人民医院治疗,后经潍坊圣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需1人护理30天。原告主张其受伤后造成各类损失30000元,被告刘俊丰系未成年人,被告刘焕亭、马玉青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达字刘小学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与被告刘焕亭、马玉青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提供了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潍坊圣城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并申请本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对证人的询问笔录。被告刘俊丰、刘焕亭、马玉青以被告刘俊丰刚满7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事故发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不应承担责任,且要求原告返还其支付的医疗费130元。被告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达字刘小学认为尽到了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883.49元、护理费1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18892元(9446元×20年×10%)、鉴定费1100元,以上共计22413.49元。另查明,攀登器下面是一沙坑,事故发生时,坑内并没有沙。被告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达字刘小学在事故发生前已意识到攀登器的危险。原告受伤后,被告刘焕亭、马玉青支付原告医疗费130元。

  三、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原告在校学习期间,被同在校学习的被告刘俊丰致伤,其损失应当由谁负责。

  四、法院裁判要旨

  原告与被告刘俊丰均系小学二年级学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达字刘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在认识到攀登器的危险后,并未采取足够完善的措施预防危险发生,没有尽到管理、教育职责,致使原告在校期间受伤,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俊丰在与原告作游戏过程中致原告受伤,构成侵权,对原告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玩耍时自身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其对自己的受伤本身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确定被告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达字刘小学赔偿原告损失的50%,被告刘俊丰赔偿原告损失的30%,因其系未成年人,赔偿款由其监护人即被告刘焕亭、马玉青承担,对已支付的130元应予扣除。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五、法官后语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伤的,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只有证实尽到了管理职责,才不承担责任,如果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中,学校已注意到了安全隐患,并称将下垂的绳子进行了盘缠,加高了与地面的距离,但毕竟还是被学生们抓到了,且绳子下方的沙坑中也没有沙子,导致原告从绳子上掉下摔伤,应该说学校尽的管理职责是不全面、不充分的。现实生活中,学校对危害学生安全的设施一般都会采取相应措施,对安全问题也会进行强调和教育,但关键是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防止危害事件的发生,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充分,发生危害事件时,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就需要学校等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学生安全问题,消除一切安全隐患,方能杜绝学生受伤害事件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孩子的父母,不要简单地认为,孩子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一切与自己无关。学校是一个教育机构,并非是孩子的监护人,学校老师不可能无时无刻地照看着每一个孩子,如果过多地强调学校的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积极性,如现在有的学校为避免学生受伤害,禁止上体育课,而这最终是损害了孩子的利益。所以,父母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学校共同保护孩子的安全,才能更好地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刘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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