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攻坚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全市部分基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选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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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6日 | ||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勠力同心、全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一些疑难案、骨头案得以执行,一些有履行能力而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得到法律制裁,有力推进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之风深入人心,为新旧动能转换和“四个城市”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高新法院 近年来,高新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的各项工作部署,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全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和重要进展。2018年上半年,高新法院执行工作根据第三方评估考核体系总得分77.84分,排名全省法院第27位。截止到6月30日,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为39.39%,实际执行到位率为10.2%,终本案件合格率为100%,信访办结率为100%。 案例一 杨某拒不偿还欠款拘留案 基本案情:原告施某受被告杨某雇佣工作,被告以用于资金周转为由,以原告名义办理信用卡并由被告使用,自2013年7月至2016年正月期间共计支出2.9万元,后原告于2017年1月2日到被告家中催要,被告仅偿还了3000元,对剩余欠款拒不偿还。庭审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000元。本案经高新法院审理,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施某欠款2.6万元及利息、违约金5000元,共计3.1万元。判决生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施某的申请,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杨某既未自动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该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经传唤到案,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顺利结案,司法拘留措施解除。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本人财产状况也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高新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二 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潍坊某食品有限公司、崔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高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该案依法立案执行,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诉讼保全阶段查封的各被执行人的房产均已在银行设立抵押,无处置价值。 在执行过程中,高新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3年6月26日在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熊河镇以300万元现金出资与他人共同成立湖北省某蜂业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一直正常经营。高新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冻结了王某在湖北省某蜂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因该公司拒不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导致无法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拍卖。该院先后对王某传唤三次,王某均未到庭。对法院对其发出的限期履行通知书,其亦未按法定期限履行,为此,高新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向其发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其交出法院查封并由其占有的和使用的车牌号为鲁GA9XX7、鲁GR9XX6号小型客车两辆,王某拒不交出。被执行人王某以上行为导致高新法院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后,被执行人王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已主动交出鲁GA9XX7奥迪车一辆。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拒不交出法院已经查封的车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 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基本案情: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高新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子,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立案有21件,还有7件未立案。经测算该公司负债达1.33亿元,评估资产仅为4300余万元,符合资不抵债的条件。根据魏某、张某、冯某的申请,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2018年5月22日该院依法裁定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指定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9时召开。 典型意义:高新法院在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并提出申请后,将执行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执行人员还提醒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及时申报债权,实现了案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案件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审查,不仅可以迅速启动破产程序,还有助于执行案件的及时结案,化解执行难问题。 滨海法院 滨海法院自2017年5月开始受理执行案件以来,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四个目标任务,以第三方评估指标为导向,按照“补短板、提质效”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初步建立,执行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执行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滨海法院新收执行案件373件,已结案件314件,未结案件59件,结案率为84.18%,执行到位金额20808万元。实际执结率69.35%,终本率15.05%,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100%,终本合格率100%,执行信访办结率100%。 案例一 袁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拘留案 袁某和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滨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和袁某离婚,袁某返还孙某个人交通事故赔偿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袁某未按法院判决履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到袁某工作单位冻结其工资,督促其履行义务,袁某却辞掉工作,拒接执行法官电话。执行干警于2018年4月11日上午,在其亲戚家中将其强制拘传至法院,但袁某还是明确表示拒不返还孙某交通事故赔偿款,法院决定对袁某采取拘留措施。第二天,袁某的哥哥将交通事故赔偿款交到法院,随后法院对袁某解除了拘留措施,案件顺利执结。 案例二 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出境案 某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滨海区涉劳动争议案件18起,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涉案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滨海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但这两项措施并没有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入境频繁,法院对李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今年5月,李某在北京出境受阻,于是主动联系法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动履行义务,18起劳动争议案件顺利执结后,法院依法解除对李某的出境限制。 案例三 张贴执行公告促使被执行人 孙某自动履行案 张某和孙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滨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运费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未按法院判决履行。 执行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孙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一直未能找寻到孙某。经滨海法院研究后,决定在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提供的孙某店面可能所在位置的附近,张贴孙某案件的执行公告,一周后孙某主动来法院履行了上述债务,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孙某亦认识到自己逃避执行的错误,对因规避执行而给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后悔不已,本案顺利执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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