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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KTV已购买视频点播系统,为啥还被起诉歌曲侵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5日

  KTV经营者:“我经营KTV,已经花钱买了点歌系统,为什么还要再交钱买歌?”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详细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2018年,郭某注册、经营一家KTV,视频点播(VideoonDemand,缩写为VOD)系统供应商为视易。2020年11月2日、2021年12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先后两次到该KTV调查,发现其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管理的同名作品内容相同,但未向音集协支付版权费,音集协以其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7余万元。郭某认为,KTV内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是自己购买的VOD系统自带的,不应再次支付费用。

  法院判决

  本案是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音集协提交了案涉作品出版物光盘,其中《后来》等音乐电视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听作品,依法应予保护。

  本案中,音集协提交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管理案涉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经比对确认,在被告KTV内随机点播的部分音乐电视作品均为音集协管理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其KTV内以VOD系统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放映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且未支付相关版权费用,侵害了案涉作品的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余元。

  法官说法

  要想解答开篇的疑问,就必须搞明白“音集协”到底是什么组织?

  音集协全称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于2008年,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管理录音录像制品、音乐类视听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的主要业务是:根据会员授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自身具有广泛代表性和集中行使权利的方式,在KTV、互联网、实体场所等权利人难以行使权利的领域,向音乐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简而言之,权利人将自身维权的权利授权给音集协,音集协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统一对著作权进行维权。那KTV为什么需要向音集协交付费用呢?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KTV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KTV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音乐作品和音像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且支付给权利人报酬。音集协作为广大著作权人的受托人,可以代表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费,也可以代表著作权人提起维权诉讼。本案中,郭某在其KTV使用的设备是VOD,VOD商与KTV经营场所签订的合同中,一般会给予提示,VOD商对曲库预装音乐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放映权),经营者需要向原告缴纳版权费才能合法使用。所以,KTV的经营者在购买设备的同时,还需要向音集协缴纳歌曲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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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斐 寿光法院胡营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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