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涉案千万 偷逃税款难逃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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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19日 | ||
为偷逃税款、套取公司资金而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日前,高新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发票案,被告人岳某、汪某乙、钱某等三人分别获刑。 据了解,汪某甲(已判决)是山东某公司、山西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山东某公司、山西某公司(以上二单位均已判决)由被告人汪某甲、钱某决定,为少缴税款、套取公司资金等非法目的,通过林某、陈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岳某,联系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等多家广告公司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其中为山东某公司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565万元,为山西某公司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315万元。 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潍坊某公司(已判决)由被告人汪某乙、钱某决定,为少缴税款、套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等非法目的,通过林某、陈某联系被告人岳某,由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等多家广告公司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360万元。 据该案同案犯汪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以后,其跟汪某乙、钱某闲聊时,汪某乙问其能不能联系广告公司开点广告发票,这样可以把公司里的钱转出来,而且可以加大公司成本,减少利润,少缴税款。汪某甲回忆起在此之前林某跟其说过可以开广告发票,让其留意一下有没有需要的。所以他就把汪某乙和林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双方。他还让林某为其经营的山东某公司虚开过发票。而虚开的发票都没有真实业务往来。 被告人钱某作为山西某公司、潍坊某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总经理,明知并同意这两家公司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675万元。被告人岳某具体联系上海某广告公司为“山东某公司”“山西某公司”“潍坊某公司”虚开发票,现已查明的涉及的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875万元。 据山西某公司会计杨某证实,2013年,在汪某甲授意下,让其找林某虚开发票一千万余元,并虚构合同配合转走账户资金,给林某33%—5%的税点。钱某作为山西某公司总经理,每次走账他都向钱某汇报,钱某明知虚开发票并同意。 另据了解,该案被告人岳某,早在2014年4月就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4年11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8年5月,再次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山西某公司、潍坊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钱某系山西某公司、潍坊某公司虚开发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汪某乙系潍坊某公司虚开发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符合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岳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钱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汪某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以案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达到少缴税款或套现等目的,在无真实劳务发生或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虚开发票犯罪,根据虚开的发票种类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另一类是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所构成的虚开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 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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