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典型案例

寒亭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结一起诉讼离婚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2日

  民法典关于诉讼离婚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近日,寒亭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结一起诉讼离婚案件。

  该案中,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陈先生因工作结缘,于1993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因被告履行家庭义务较少,家庭负担多由原告承担。原、被告曾多次协商离婚,但都无果而终。2020年10月,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感情不和,张女士离开潍坊长期在外地工作,继续分居生活。2021年11月,张女士再次向寒亭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原告张女士撤回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陈先生未到庭,亦未答辩。

  寒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曾于2020年10月诉请离婚,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判决不准离婚,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依然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工作至今,原、被告分居又满一年,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陈先生离婚。

  ■【法官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的离婚案件,法官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民法典》增加了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这一规定,使分居时间在评判婚姻关系是否已达法定解除条件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89号 电话:0536-8189013 邮编: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