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应债务人知晓起诉亦算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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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2日 | ||
2021年3月10日,明某与丁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丁某将对宗某拥有的158600元债权转让给明某,明某诉至法院,要求宗某偿还借款158600元及利息,丁某以第三人身份出庭,并认可债权已经转让给明某。 昌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时,应当将债务人是否知晓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关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人应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定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不应否认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该案中,明某作为受让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并借助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宗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后丁某作为出让人又向宗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且作为第三人出庭证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故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对宗某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明某要求宗某偿还158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让与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时,受让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从债权转让制度的创设来看,债务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而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事实必须通知债务人,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因不清楚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已经达成转让合意而误为清偿。因此,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通过法院依法向债务人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方式,能够保证债务人获知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不应排除受让人直接通过向法院起诉,并经由法院送达起诉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该方式对债务人权利并未造成实质影响。认可该通知方式,有利于维护债权的动态安全和行使便利。需要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中,如果是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而该债务转让事实未经转让人通知或确认时,法官应对债权转让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着重审查,必要时还可以追加转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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