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真坐不了飞机啦,我还钱!”,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官履行案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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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07日 | ||
“张法官,公司法定代表人买不了飞机票了,我们要打款,把案子了结了。”近日,被执行人山东某林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张萍,要求为该公司偿还执行款,请求法院解除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这是安丘法院加大实行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以来,被执行人摄于联合惩戒威力主动还款的又一典型案例。 2022年4月,被执行人山东某林业有限公司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玄武岩,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后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被安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罚款5万元及滞纳金5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通过线上、线下均未查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多次督促该公司主动履行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的后果,该公司却置之不理。执行法官依法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近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坐飞机出行,在买票时才知晓因被“限高”无法购票。被执行人终于意识到限制高消费的威力,立即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当初不该抱着侥幸心理,并安排工作人员将案款及执行费10万余元全部交至法院。收到案款后,执行法官及时解除了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限高等惩戒措施,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生活中 我们时常会看到某些人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的报道 除此之外 关于限制消费还有哪些知识点 需要get的呢? 哪些情形下会被限制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通常而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的,即有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哪些主体和消费行为? 《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依据被执行人属性不同,限制消费措施的主体也会有一定的差异。当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被限制消费的不仅仅是单位,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的主体仅为该自然人。 关于被限制的消费行为,均为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消费。 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1)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完毕 《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原因在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形下,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行为基础已不存在,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而不仅是部分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是否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产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 (2)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提供财产担保的形式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但提供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真实,财产金额一般应当足以覆盖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当然,被执行人也可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方式,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3)涉及单位的四类人员在变更后可以申请解除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第2项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目的在于限制他们利用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当上述人员已经因经营管理需要而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单位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下,对他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此时应当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涉及单位的四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第1项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执行人为单位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不能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避免出现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但当他们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时,不会侵害单位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他们以个人财产实施的因私消费行为,应当允许。 (5)因生活或经营必需经批准可暂时解除 《限高规定》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第3项指出,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的是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非生活和经营必需消费,对于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生活性和经营必需消费,应当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给予他们实施相关行为的便利,释放执行的善意和温度。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限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即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即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及单位的四类人员如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视情节轻重,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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