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七岁儿童致伤婴儿,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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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13日 | ||
根据《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未成年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时,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原告魏某(6个月大的婴儿)由保姆抱着到潍坊高新区某医院接种疫苗。被告董某(7岁)在奶奶黄某照看期间,用婴儿车将照看原告的保姆绊倒,致使保姆及抱在怀中的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原告认为未成年人董某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赔偿相应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2万元。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魏某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一人护理90天(含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营养期为60天,无后续治疗费。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经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应赔偿数额共计10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董某将原告魏某保姆绊倒致原告魏某受伤,因被告董某是未成年人,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考虑到事故发生时,原告系六个月的婴儿,原告的监护人在看护原告的过程中,更应尽到严格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受伤时的年龄、身体等因素,高新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董某对原告魏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该赔偿由被告董某监护人承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高鹏 高新法院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因其身体、心智尚不成熟等因素,由其监护人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监护人要尽到更加谨慎、注意的监护义务。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应提高安全意识,适当约束未成年人行为,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事件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伤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适当确定侵权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考虑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 未成年人是家庭乃至社会的希望与未来,每一位监护人都应履行应尽的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平安成长,引导未成年人塑造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成长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之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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