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私自处置查封财产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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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20日 | ||
司法权威和诉讼秩序不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涉案财产权属争议,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非法处置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惩处。此类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要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秩序性为目标,还要兼顾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促进犯罪人的悔改的效果。对于能够及时认罪、悔罪,以实际行动弥补或恢复司法秩序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鲍某某、冯某某为郭某某银行贷款的保证人。2020年6月7日,郭某某为偿还银行贷款,让鲍某某、冯某某将其所有的布匹拉走,存放至位于潍坊市奎文区鲍某某所租住的仓库内。同年6月12日,郭某某又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常某某起诉至昌邑市人民法院,后法院裁定查封了郭某某存放在鲍某某处的布匹,张贴了查封公告、查封裁定书。鲍某某因对查封有异议,向昌邑法院提出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同年7月,昌邑法院判决郭某某等人共同偿付常某某92万余元及利息。8月初,鲍某某、冯某某在明知法院尚未对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作出裁判、仓库内布匹仍然为查封状态的情形下,私自将布匹转移并变卖,得款90万余元,偿还了二人所担保的郭某某银行贷款。昌邑法院发现相关情况后,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案件线索。2022年6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鲍某某、冯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经一审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冯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鲍某某、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人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鲍某某、冯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并经过积极筹措资金,共同向昌邑法院缴纳了人民币9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本无不当,但鉴于鲍某某、冯某某在二审期间认罪,主动履行缴纳了法院查封财产的变卖款,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改判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何大勇 潍坊中院刑一庭副庭长 法官说法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正常的诉讼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无视司法秩序,认为既然已经向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就有权处分法院查封的涉案布匹。后经过二审的释法工作,二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表示认罪,通过主动履行缴纳变卖款的方式,尽力修复司法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通过综合考虑二上诉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考虑到平时表现良好、从事个体经营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既同时起到了惩戒与教育作用,还对于本案所涉及刑事、民事审理的两级三地法院起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法官提醒,对于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异议的,应当依法主张权利,不得实施非法处置行为,否则将会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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