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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抓野兔、逮野鸡,非法捕猎是犯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4日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违法猎捕、运输、交易等行为,不仅有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更会受到法律严惩。近日,临朐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简介

   2021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陈某在某地山坡多处使用钢丝套、铁夹子,粘网等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狩猎野兔、野鸡、啄木鸟、喜鹊多只。经认定,涉案动物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因本案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判决犯罪嫌疑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500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提醒

  为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减少疾病传播风险,民众应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守护好绿水青山。切勿为满足一时贪欲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朋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紧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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