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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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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的审判组织为审判员独任制审理,审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实行一审终审,即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一审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处理。

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五、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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