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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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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24日 | ||
一、诉前财产保全 1、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需要准备的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执行保全申请书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详细的身份信息材料 (4)申请诉前保全的财产信息 (5)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6)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材料 3.办理流程 : 立案庭审查上述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缴纳保全费,立案庭制作诉前保全裁定书,立“执保”案号后交执行局实施保全措施。 注意:申请诉前保全的,必须提供具体的财产信息,当事人不能申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方当事人财产情况。 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1.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2.需要准备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执行保全申请书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详细的身份信息材料 (4)保全财产信息 (5)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6)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材料 (7)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提请函 3. 办理流程: 立案庭审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缴纳保全费,立案庭制作保全裁定书,立“执保”案号后交执行局实施保全措施。 注意:申请仲裁保全的,必须提供具体的财产信息,当事人不能申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方当事人财产情况。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 1、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2、需要准备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执行保全申请书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详细的身份信息材料 (4)申请保全的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 (5)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6)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材料 3、办理流程 (1)原告首先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登记立案后提交保全申请材料;(2)当事人在申请立案的同时提交保全申请的,立案庭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缴纳保全费,立案庭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立“执保”案号后交执行局实施保全措施。(2)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后提交保全申请的,由审判业务庭审查受理并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立“执保”案号后交执行局实施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后续工作 1、保全材料的送达:诉前保全措施实施后,立案庭负责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其他保全材料;仲裁程序中的保全实施后,立案庭负责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其他保全材料,并向仲裁机构反馈保全情况;诉讼中财产保全实施后,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等材料时,一并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其他保全材料。 2、保全复议:当事人或案外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承办法官审查办理。 3、保全异议:当事人或案外人对保全措施不服,申请异议的,由实施保全措施的执行部门审查办理。 4、续封、解封。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继续查封(冻结) 或者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的,由案件承办法官审查办理。 五、其他补充说明情况 1、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当事人财产情况的,需提交查控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财产线索。 2、保全担保形式主要包括:(1)自有的资金担保;(2)其他财产担保;(3)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责任担保;(4)其他经法院审查认可的担保。 六、附件:《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的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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