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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注意!你在网络上的吐槽曝光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

“无良公司”“就是个坑”……几条吐槽短视频,竟导致一公司的多家客户与其解约,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近日,威海经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吐槽短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咱们一起从案例中寻找答案吧。

案例详情

2023年,孙先生与威海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作,孙先生对甲公司的服务并不满意。为发泄心中怨气,孙先生来以甲公司的公司信息为背景并标注上“无良公司”“就是个坑”后,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数条吐槽甲公司的短视频,引发许多网友浏览、转发及评论。受短视频及其下方的负面评论影响,甲公司的多家客户对其产生了信任危机,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款。蒙受损失的甲公司认为孙先生侵犯了其名誉权,将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作品、发布致歉说明并赔偿相应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先生主动删除了案涉视频,但坚称自己发布的内容系真实体验,并未侵犯甲公司的名誉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孙先生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短视频,画面以甲公司办公场所为背景,并以显著字迹在视频画面中标注了贬损性言辞,引发网友负面评论,导致甲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并因此造成甲公司多家客户以受短视频负面影响为由解除服务合同并退款,孙先生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孙先生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甲公司的实际损失等,依法判决孙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续4日在案涉网络平台号发布致歉说明,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所谓侮辱,通常是指故意用贬损性的语言、文字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则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本案中,孙先生故意在其对外发布的短视频中用显著字迹标注“无良公司”“就是个坑”等贬损性语言,造成甲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并产生一定损失,其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传播的时空范围被极大地拓展延伸,个人网络言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法官提醒,维权要正当,言论需谨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基于客观事实去表达和评价是言论自由的界限,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博人眼球而触碰公序良俗的底线,甚至逾越法律的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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