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披着投资理财、养老服务、养生健康等外衣,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为提升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厚植全民防非、主动拒非的良好社会氛围,经区法院以两起鲜活的案例,为大家敲响警钟。
高额返利,签了协议有保障?别信!
2017年6月,被告人赵某在威海设立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济南某运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驻威海办公点,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自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底,赵某打着为某运输公司建设物流基地的旗号,承诺高额返利,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回购协议等方式向社会不定向群体公开推广宣传,拉拢他人投资,并将吸收资金转至济南某运输公司。截至案发,共吸收22名集资参与人资金393万元,造成损失2 979 63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以及在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结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投资理财,熟人介绍有保障?警惕!
2017年5月,被告人钱某在青岛市注册成立青岛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年初,钱某在明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的情况下,仍通过孙某(另案处理)在威海组建业务团队,以青岛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POS机、印刷投资合同,以高额返利、组织旅游为诱饵,通过公司业务员宣传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定向群体宣传介绍投资理财产品,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共吸收44名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212万元,造成41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 518 601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识套路
新型非法集资手段花样层出不穷,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从上面两起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非法集资活动的套路:不法分子通常会注册成立一家合法的公司或企业,编造一些虚假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订立合同为幌子,通过发放小礼品进行利诱,开会、宣讲“洗脑式”宣传,组织免费旅游、考察活动等,广泛宣传造势,一点点瓦解人们的戒备心,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懂危害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会防范
防范非法集资,要记牢“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公司、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高额盈利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有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
非法集资花样多,不信不贪保平安。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学习掌握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辨别能力,时刻保持警惕,面对高息不动心,面对熟人不轻信,远离非法集资陷阱,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