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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遇阻挠 经区法院:业主应当对加装电梯负有容忍义务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7日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小区内居民的人居环境和出行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加装电梯属于对既有房屋的建设改造,低楼层的业主难免会担心其对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因此拒绝甚至阻挠加装电梯。那么,加装电梯是否需要所有业主同意?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案情回顾】

  某小区6号楼高7层,上下楼都为步梯,东单元住有赵某、钱某、孙某等12户业主。2021年9月初,业主们开始讨论加装电梯事宜,大家一致认为6号楼符合政府老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条件要求,所以决定按照实施意见加装本单元电梯。在征求意见时,除3户业主外,其他9户参与了表决,其中8户明确表示同意加装电梯并出资。

  经过努力,6号楼东单元加装电梯终于得到区、市两级全部行政审批,并履行建设施工备案等手续。正当业主们期盼着早日装好电梯方便生活时,却没想到电梯安装公司在施工时,多次受到二楼业主王某的强行阻碍。王某表示,加装电梯的程序违法,违反了消防法及其他规定,且严重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最终,因王某的强烈反对,电梯始终未能顺利安装。经反复协调无果后,业主们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不得阻止电梯安装施工。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案涉加装电梯工程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经审查,6号楼东单元共有9户业主参与了表决,占业主总数的四分之三,占面积总数的74%,达到了法定表决的比例。参与表决的人数中有8户明确表示同意且已经出资,同意的户数及面积均达到了参与表决数的四分之三,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案涉电梯的安装事宜已经经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审查备案,并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应当认定案涉电梯的安装事宜合法。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钱某、孙某等业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国家为了解决老旧居民小区中老年人和残疾人上下楼不便等问题,便出台了为多层建筑增设电梯的政策,这既是对老旧楼房配套功能的优化完善,也是党委政府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现实需求,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的一项便民利民实事工程。

  为老旧小区居民楼加装电梯,属于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有部分进行改建、重建的范畴,难免改变原有楼房设计结构、影响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处置不当,极易引发业主之间矛盾,破坏邻里关系,甚至引发阻挠安装电梯。为解决业主之间利益冲突、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安装电梯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即老旧小区居民楼加装电梯,并不需要获得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只要符合上述两个“四分之三”条件即可。这就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仅有个别业主不同意时,造成老旧小区居民楼无法安装电梯的问题。

  另外,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延伸或者限制,旨在协调相互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就是典型的相邻关系问题,需要各方面从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来解决问题。低楼层业主应当体谅高层业主,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对加装电梯的迫切需求,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加装电梯的行为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并提供必要的便利。高楼层业主也应当理解低楼层业主因加装电梯所做出的影响通风采光牺牲,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对方更多理解和帮助,才能真正促进邻里和睦、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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