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4)鲁1092执119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文秋与被执行人蔡俊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俊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冯文秋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蔡俊波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蔡俊波(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7908101834),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豪业圣迪B702室。
二、执行依据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92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134477.38元。
四、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及悬赏金额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2000元奖励举报人。
五、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悬赏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回款或办理完财产抵顶手续后3日内兑付。
六、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七、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八、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张法官0631-5977171、5977750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