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092执283号——刘芹芹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0日

执行案号:   (2020)鲁1092执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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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芹芹

性别: 

年龄:    31

身份证号:   3710021989****7545

户籍所在地: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泊于镇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26500元及利息(以26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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