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092执118号——李东钊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0日

执行案号:   (2020)鲁1092执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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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东钊

性别: 

年龄:    40

身份证号:   1329261980****0011

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东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春波装修款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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