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号: (2020)鲁1092执118号
被执行人:李东钊
性别: 男
年龄: 40
身份证号: 1329261980****0011
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东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春波装修款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