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洪哲
性别:男
年龄:40
公民身份号码:2101131981****5615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徐洪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莹房屋租金、电费、物业费共计177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被告负担24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