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092执570号——李丹丹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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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李丹丹 

  性别:女 

  年龄:33 

  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88****1245

  户籍所在地: 山东省曹县梁堤头镇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关星、李丹丹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借款本金14229.32元,截至2018年12月5日的利息、复利2970.88元及违约金6069.23元,并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其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双方信用卡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向原告支付利息、复利及违约金;二、陈关星、李丹丹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律师费2800元;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对陈关星名下车牌号为鲁KSD915的车辆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507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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