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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卖酒人士注意了,这些商品信息一定要把好关……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6日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销售者只有切实把好食品质量关,才能让百姓买得放心,自己赚得安心。

近日,文登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敦促了销售者对商品尽到审查与提示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简要案情

2023年4月,老李在某视频平台刷到了小曹发布的虫草酒销售信息,视频中介绍的保健功效令老李十分心动,遂添加小曹微信购买该虫草酒,并向小曹支付8箱虫草酒款。收到货款后,小曹便通知虫草酒生产厂家通过快递进行发货。后老李收到虫草酒,但他发现案涉虫草酒为普通预包装食品,没有厂家厂址、生产许可、执行标准等信息,遂将小曹诉至法院,要求小曹返还虫草酒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着手了解案情,并与销售者小曹取得联系。小曹表示,该虫草酒并非其生产,而是由案外人某公司生产,小曹只是一个信息转售媒介,并不知悉其所售商品的具体情况。

虽然案件标的额不高,属于“小案”,但由于涉及食品安全,本着“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承办法官仔细分析诉状、证据等材料,厘清矛盾争议焦点,并积极推动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解除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老李将虫草酒退还给小曹,小曹退还给老李货款并赔偿损失5000元及运费,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感谢法官给我上了一课,我虽然只负责销售,但同样要对消费者负责,对产品负责。”小曹说。

法官寄语

食品销售者是连接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纽带,是食品安全的最后把关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需要比对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必须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进行充分了解,而不能以自己仅是转售者不了解商品情况为由规避责任。

食品安全无小事,无论食品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仔细核查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全力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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