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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民初1752号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书德、王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孙天建与你、王炳超、于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采用其他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1003民初175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书德、王秀红、王炳超、于正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天建借款200000元、利息88000元、律师费1300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孙天建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天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2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张书德、王秀红、王炳超、于正国负担6000元,由原告孙天建负担47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高村法庭

  联系人:王君

  电话: 8761012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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