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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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奎、毕美英、文登市宜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韩奎、毕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借款本息99666.31元(其中本金98548.2元,利息1118.11元);并以99666.31元为本金基数承担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计算方法和利率计算的利息(按实际还款日农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对账单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韩奎、毕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借款本息31702.86元(其中本金30300元,利息1402.86元);并以31702.86元为本金基数承担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计算方法和利率计算的利息(按实际还款日农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对账单确定的数额为准);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有权对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燕南西街9号5单元609室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对文登市宜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7.38元,由韩奎、毕美英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民二庭
联系人:曲培华
电 话:8455237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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