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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民初5336号彭东升诉卢伟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5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卢伟:

  本院受理原告彭东升与被告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东升价款162630元;二、驳回彭东升对卢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6元,由彭东升负担479元,由卢伟负担177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人:孙波

  电话: 0631-8801227,1856317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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