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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民初6191号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6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威海市果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宫本员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6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威海市果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宫本员货款20050元,并支付以2005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由被告威海市果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海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南海法庭

  联系人:汪渤清

  电话: 8966597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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