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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民初44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告宋琛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宋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宋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汽车卡分期通业务欠款本息等共计38030.99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按实际还款日银行出具的信用卡账单确定的数额为准);二、被告宋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截至2019年1月31日信用卡欠款本息等共计24684.51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按实际还款日银行出具的信用卡账单确定的数额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保全费820元,均由被告宋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经济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

  联系人:梁永强

  电话: 0631-8662009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当事人身份情况:

  被告:宋琛,男,身份证号码371081199202297812,汉族,居民,住威海市临港区汪疃镇西梁格村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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