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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1日

                                                    

威中法【202040号  

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推进破产便利化,依法保障税收债权,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申报

  1.人民法院或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报税(费)债权相关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申报税(费)等债权。无法确定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地市级税务局,地市级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当依法清查、核实企业欠缴的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并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商请延长债权申报期。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3.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应当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如管理人知悉、掌握企业存在有税务机关不掌握的欠缴税费的情况,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4.企业如有税务稽查、风险应对或者发票协查等事项未完成的,管理人应先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相关调查。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前,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税务机关收到管理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对管理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若认为管理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可变更申报债权的种类或金额;若认为管理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税务机关与管理人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二、优化破产程序中的税务管理

  5.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管理人在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应依法履行税(费)申报、清算申报、税务注销等工作职责。管理人怠于履行工作职责,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法院应督促其依法履职。

  6.企业在受理破产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应在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之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办理非正常户解除相关事宜。

  7.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

  8.在破产程序中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债务人财产等新产生的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因发生或处理税收违法行为产生的罚款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由管理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代为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依法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

  9.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程序

  10.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依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收债权的,管理人应按要求提供核销“死欠”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1.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依法办理。

  12.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3.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14.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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