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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及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管理人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市场 化和信息化,保障破产审判公正、高效、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 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 市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依法需要指定管理 人的企业破产案件。
第三条 管理人选任及考核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方向,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依法、高效、求实的原则,激 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诚履职。
二、管理人的选任
第四条 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一般通过随机方式公开选 定 。
对于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财产数额较大的破产案
件,可以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管理人。
中院可根据案件实际依申请采取由债权人、债务人等组成 选任委员会的方式选任管理人。
第五条 采取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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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任需求,司法技术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选任操作,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
第六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受理法院应尽快通 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地法院网发出公告,并通 过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机构 管理人发出竞争邀请,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 管理人。参与竞争的一级机构管理人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转为 随机方式。
第七条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法院应当组成专门 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 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 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 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采 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当同时公布评分规则。评审委员 会成员应当由分管院领导及破产审判、司法技术、纪检监察等 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法院应当确定一名 备选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替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采取其他 方式选任管理人的,也可以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管理人。更换管 理人时出现原确定的接替人选根据相关规定不再适合担任该
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取消其接替人选资格。
第九条 采取选任委员会的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制定明 确的选任实施细则。在确定选任委员会成员时,应征求破产案 件申请人、债务人及其已知主要债权人意见,从申请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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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中确 定 3-9人(单数)组成。受理法院同时确定申请人或一名主要 债权人作为召集人。债务人不参加管理人选任委员会的,不影 响选任委员会的成立。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时,受理法院应 派员监督。
第十条 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并说明 选任理由,报请受理法院审查确认。
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确定的选任委员会成员或选任的管 理人有异议的,应当在确定或选任之日起十日内向受理法院提 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确定或选任。
第十一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 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
可以认定中介机构或个人与该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或者有重大 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不得指定 该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该案管理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理期限内暂 停其随机选任备选资格∶
(一)全市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有超过 3 年以上 未结的,非管理人原因造成的除外。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 非管理人原因造成的,由审理法院报请本院审查,本院书面确 定后方可认定;
(二)全市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超过 3 件(不含 3件)以上1.5年未结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个案考核有2件(含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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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合格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暂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因存在本条第(一)(二)项情形,备选资格待情形消灭 时自动恢复;存在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暂停其备选资格一 年;存在本条第(四)项情形或需要进一步解释的,由本院审 查确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三条 管理人一经指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 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 会中介机构或个人。
第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递交履职承诺 书,承诺书应包含下列事项∶ 案件最长办理期限,团队负责人 及核心成员名单,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定期报告工作内容, 重大事项专项报告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勤勉尽责、忠实 履职的事项。承诺书应包括管理人违反承诺事项的惩戒措施。
三、管理人的考核
第十五条 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实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考核,注重工作 质量和效率,考核管理人案件办理中事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 况,考核分值根据各个流程以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考核结果 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具体考核由破产案件审理 法 院 负 责 。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年度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评价,注重 考核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
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 平。具体考核由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管理人进行动 态管理的依据,本院根据考核结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升级、降级、淘汰等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中院设立破产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对管理人履 行职责、执业能力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委员会由中院和基层法院分管破产审判、司法技术工 作院领导、威海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以及破产审判、司法技术、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对下列事项 进行考核∶
(一)按规定参加管理人指定程序,接受法院指定;
(二)依法合规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 料 ;
(三)尽职尽责调查、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积极追收财
产 ;
(四)依法管理债务人内部事务;
(五)依法适时筹备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并 积极妥善做好债权人沟通工作;
(六)接受法院监督指导,高质高效推进破产程序;
(七)妥善协调处理职工安置、区域维稳等社会矛盾;
(八)依法合理使用破产费用;
(九)工作团队由本机构人员组成并符合履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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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它应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个案考核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部分组成, 分值为100分。
客观标准考核是指对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 开展和完成与否进行考核。客观标准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 常性工作等内容,满分为70分(具体见附件1、2)。
主观标准考核是指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完 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主观标准包括依法办案、接受监督、 维护稳定等内容,总分为 30分(具体见附件3)。
第二十条 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当年年度考 核中予以加分或优先推荐升级(具体见附件4)∶
(一)主动接受“无产可破”“僵尸企业”清理等破产费用 无法保证案件指定为管理人,并在个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
(二)主动接受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设定的报酬调整方案, 并在个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
(三)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
第二十一条 个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 等级∶
1.优秀 ∶90分(含)以上的;
2.合格 ∶60分(含)至 90分(不含)的;
3.不合格∶ 60分(不含)以下的。
个案考核结果应经考核委员会复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对各管理人年度整体案件办理情 况、办理效果、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项目进行打分,确定管理人的年 度综合评价分数,分值为100 分。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采取年度个案考核分数和年度综合 评价分数相加的方式,满分为100 分。个案考核分数占年度考 核总分的70% 。综合评价分数占年度考核分数的 30%。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 等级:
1.年度考核成绩在同级管理人中排名前 30%且没有个案考
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2.考核年度内有一宗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 为 不 称 职 ;
3.除优秀、不称职以外的,考核结果为称职。
第二十五条 个案考核需在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考核完 毕;年度考核原则上在年底进行,最迟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二十六条 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向管理人 公示。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四、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全市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威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2018 年1月 23 日发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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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个案考核指导标准
管理人个案考核指导标准共 100 分,分为客观考核标准(70 分,见附件1、2)和主观考核标准(30 分,见附件 3)。
清算案件客观考核指导标准(70 分)
基本 情况 | 案号 | 管理人 | ||||
选定 方式 | 结案情况 | |||||
事项 | 具体内容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管理人内部管理 | 人员管理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组成人员均取得相 关执业资格,并报法院备案。 | 1 | 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未备案的, 不 得 分 。 | |
2 | 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并 提交名称变更材料,报法院备案。 | 1 | 名称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的, 不 得 分 。 | |||
3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组成人员没有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2 |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 的,不得分。 | |||
管理人团队的组成人员应保持稳定,避 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或出 现工作失误。 | 2 | 团队中负责主要工作的人员发 生变化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虽 告知法院,但影响工作效率、 出现工作失误的,不得分。 | ||||
制度管理 | 经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制定完备的 规章制度报法院备案,规范管理人的各 项 工 作 。 | 1 | 未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 |||
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程、议 事规则、财务制度、证照及印章管理制 度、档案制度、保密制度等。 | 1 | 有规章制度但不全面的,得 0.5分; 没有规章制度的,不 得 分 。 | ||||
公章管理 | 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并 交法院封样备案。 | 1 | 无特殊情况或未经许可,未及 时刻制印章并封样备案,造成 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8 | 管理人印章及接管的企业印章均应设 有专人保管,并设置印章使用登记本, 严禁非法使用。 | 1 | 没有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的,不 得 分 。 |
9 | 管理人依法终止职务后,应当到公安机 关办理管理人印章销毁手续,并报法院 备 案 。 | 1 | 未销毁印章并报法院备案的, 不 得 分 。 | |||
10 | 财务管理 | 案件受理后及时在指定银行开立管理 人 账 户 。 | 1 | 未及时开立账户造成不利影响 的,不得分。 | ||
11 | 管理人账户须有专人管理。 | 1 | 没有专人管理的,不得分。 | |||
12 | 管理人账户资金进出必须登记,严格执 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 1 | 资金进出没有登记的,不得分。 | |||
13 | 管理人账户须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大额支出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或未 经法院审核批准的,不得分。 | |||
14 | 尽量节约破产费用,每项支出必须合 理 。 | 1 | 破产费用支出无明显依据的, 不 得 分 。 | |||
15 | 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确因案件实 际需要,须由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 费用的,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经法院审核批准而收取相关 费用的,不得分。 | |||
16 | 档案管理 | 及时建立清算档案,严格管理,做到一 事一汇总,有据可查。 | 2 | 虽建立档案但记载不全面的, 得0.5分;虽建立档案但无记 载或未建立档案的,不得分。 | ||
17 | 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借阅、债权人查阅登 记制度。 | 1 | 未建立登记制度或虽有登记制 度但没有记录的,不得分。 | |||
18 | 日常性工作 | 接管工作 | 做好债务人文件、财务和资产接收工 作,接管工作高效、完善,接管后及时 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 | 2 | 虽接管但没有提交接管报告 的,得1分; 未及时接管,造 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19 | 在指定期限及指定报刊及时刊登公告。 | 1 | 没有在指定报刊刊登公告或未 及时刊登公告造成不利影响 的,不得分。 | |||
20 | 及时提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 或解封措施。 | 2 | 未及时提请法院采取相应措 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1 | 及时代表债务人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 程 序 。 | 1 | 未及时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程 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2 | 债权审核 | 及时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并统一审核标 准 。 | 2 | 虽制定审核原则,但明显有误 的,得1分;未制定审核原则 的,不得分。 | ||
23 | 对劳动债权及申报的债权能及时审查 并予以公示和登记造册。 | 1 | 未及时审查并公示和登记造册 的,不得分。 | |||
24 | 能及时审核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和 优先权。 | 2 | 审核后,未报法院审查备案的, 得1分; 未及时审核,导致案 件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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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 | ||||||||
25 | 财务审计 | 编制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按时 完成对债务人财务账册的审计并出具 审计结论,没有账册可供审计的制作财 产状况说明。 | 2 | 未按时完成审计或调查,在法 院提示后才出具审计结论或财 产状况说明的,得1分;经法 院提示后仍不能完成审计结论 或财产状况说明,对案件审理 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 ||||
26 | 主动查询、了解企业纳税欠税情况。 | 1 | 未主动查询、了解的,不得分。 | |||||
27 | 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案件受理前有 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情形的,应 及时报告法院。 | 1 | 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 |||||
28 | 主动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资 金情况,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制作虚假 财务账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或虚假破 产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 1 | 未主动关注或未及时报告法院 的,不得分。 | |||||
29 | 债权人会议 | 协助法院筹备债权人会议并及时提交 债权人会议资料。 | 未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 导致债权人会议延期或债权人 会议召开前不能提交会议资料 的,不得分。 | |||||
30 | 提交的债权人会议材料应翔实、完善。 | 2 | 会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会前 未能修改完善的,不得分。 | |||||
31 | 财产管理与尽职调查 | 视案件具体情况提请法院指定债权人 会议主席及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 1 | 未及时提请法院指定的,不得 分 。 | ||||
32 | 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出现程序不当或 失误,确保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 2 | 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但未造 成不良后果的,得1分;造成 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3 | 能及时审核债务人有关文件,对债务人 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准 确判断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 | 1 | 未及时履行或解除合同,造成 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34 | 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需要继续生产经 营 . | 1 | 未及时报请法院决定是否继续 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 不 得 分 。 | |||||
35 | 对债务人财产统筹管理,及时盘点、登 记、清理甄别财产权属。 | 1 | 未及时清理造成不利影响的, 不 得 分 。 | |||||
36 | 日 常 |
财产追 | 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 发出书面通知。 | 2 | 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造成不 良后果的,不得分。 |
37 | 性工作 | 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通过充分协调、 调查、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需要停止 追收财产或放弃权利的,应经过充分论 证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备查。 | 2 | 案件显示有财产线索,未经过 充分论证、调查、协调即放弃 追收的,不得分。 | ||
38 | 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债务人存在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并及时主张权 利 。 | 2 | 债务人存在法律规定的行为, 未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不良后果 的,不得分。 | |||
39 | 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积极收集证据, 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分清法律关系,准 确适用法律,围绕案件焦点组织质证,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活动,维护 债务人合法权益。 | 2 | 在诉讼活动中出观失误,未造 成不良后果的,得0.5分;出 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 得 分 。 | |||
40 | 债务人开办的合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 制的公司符合合并破产清算条件的,应 拟定合并破产清算方案提请法院审查。 | 2 | 未拟定相关方案报请法院审查 的,不得分。 | |||
41 | 财产评 估拍卖 | 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评估与拍卖,使 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 2 | 未及时评估与拍卖,造成不良 后果的,不得分。 | ||
42 | 财产处置与分配 | 需要改变财产拍卖处置方式的,应说明 原因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审查。 | 2 | 未说明原因擅自改变处置方式 的,不得分。 | ||
43 | 降低财产保留价应当报法院审查。 | 2 | 未报法院审查的,不得分。 | |||
44 | 严格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应详尽、合理与明确。 | 2 | 分配方案有明显瑕疵,未造成 不良影响的,得0.5分;造成 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 |||
45 | 改变货币分配方式的,应充分论证并制 定合理方案,经债权人决议通过。 | 2 | 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 不 得 分 。 | |||
46 | 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提存的财产,须及时 提 存 。 | 2 | 未及时提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 得 分 。 | |||
47 | 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工作 | 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根据案 件实际情况办理工商登记、管理人账户 的注销手续。 | 2 | 未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并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分。 | ||
48 | 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 | 1 | 未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的,不 得 分 。 |
重整案件客观考核标准(70 分)
(和解案件参照适用)
基本 情况 | 案号 | 管理人 | ||||
选定 方式 | 结案情况 | |||||
事项 | 具体内容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管理人内部管理 | 人员管理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的组成人员均取 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报法院备案。 | 1 | 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未备案的, 不 得 分 。 | |
2 | 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 并提交名称变更材料,报法院备案。 | 1 | 名称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的, 不 得 分 。 | |||
3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组成人员没有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2 |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 的,不得分。 | |||
4 | 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成员应保持稳定, 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 或出现工作失误。 | 2 | 在团队中负责主要工作的人员 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法院,或 虽告知法院,但影响工作效率、 出现工作失误的,不得分。 | |||
制度管理 | 经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制定完备 的规章制度报法院备案,规范管理人 的各项工作。 | 1 | 未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 |||
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包括: 工作规程、 议事规则、财务制度、证照及印章管 理制度、档案制度、保密制度等。 | 1 | 有规章制度但不全面的,得 0.5分; 没有规章制度的,不 得 分 。 | ||||
7 | 公章管理 | 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 并交法院封样备案。 | 1 | 无特殊情况或未经许可,未及 时刻制印章并封样备案,造成 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8 | 管理人印章及接管的企业印章均应 设有专人保管,并设置印章使用登记 记录,严禁非法使用。 | 1 | 没有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的,不 得 分 。 | |||
9 | 管理人依法终止职务后,应当到公安 机关办理管理人印章销毁手续,并报 法院备案。 | 1 | 未销毁印章并报法院备案的, 不 得 分 。 | |||
10 | 财务管理 | 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在指定银行开立 管理人账户。 | 1 | 未及时开立账户造成不利影响 的,不得分。 | ||
11 | 管理人账户须有专人管理。 | 1 | 没有专人管理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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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管理人账户资金进出必须登记,严格 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 1 | 资金进出没有登记的,不得分。 | |||
13 | 管理人账户须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 序,大额支出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或未 经法院审核批准的,不得分。 | |||
14 | 尽量节约破产费用,每项支出必须合 理 。 | 1 | 破产费用的支出无明显依据 的,不得分。 | |||
1s | 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确因案件 实际需要,须由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 债权费用的,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经法院审核批准而收取相关 费用的,不得分。 | |||
16 | 档案管理 | 及时建立清算档案,严格管理,做到 一事一汇总,有据可查。 | 2 | 虽建立档案但记载不全面的, 得0.5分;虽建立档案但无记 载或未建立档案的,不得分。 | ||
17 | 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借阅、债权人查阅 登记制度。 | 1 | 未建立登记制度或虽有登记制 度但没有记录的,不得分。 | |||
18 | 日常性工作 | 接管工作 | 做好债务人文件、财务和资产接收工 作,接管工作高效、完善,接管后及 时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 | 2 | 虽接管但没有提交接管报告 的,得1分;未及时接管,造 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19 | 在指定期限及指定报刊及时刊登公 告 . | 1 | 没有在指定报刊刊登公告或未 及时刊登公告造成不利影响 的,不得分。 | |||
20 | 及时提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 封或解封措施。 | 2 | 未及时提请法院采取相应措 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1 | 及时代表债务人继续已经开始的诉 讼程序。 | 1 | 未及时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程 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2 | 债权审核 | 能及时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并统一审 核 标 准 。 | 2 | 虽制定审核原则,但明显有误 的,得1分;未制定审核原则 的,不得分。 | ||
23 | 对劳动债权及申报的债权能及时审 查并予以公示和登记造册。 | 1 | 未及时审查并公示和登记造册 的,不得分。 | |||
24 | 能及时审核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 和优先权。 | 2 | 审核后,未报法院审查备案的, 得1分;未及时审核,导致案 件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的,不 得 分 。 | |||
25 | 财务审计 | 编制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按 时完成对债务人财务账册的审计并 出具审计结论,没有账册可供审计的 制作财产状况说明。 | 2 | 未按时完成审计或调查,在法 院提示后才出具审计结论或财 产状况说明的,得1分;经法 院提示后仍不能完成审计结论 |
或财产状况说明,对案件审理 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 ||||||
26 | 主动查询了解企业纳税欠税情况。 | 1 | 未主动查询、了解的,不得分。 | |||
27 | 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案件受理前 有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情形 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 1 | 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 |||
28 | 主动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 资金流向等相关情况,发现债务人存 在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册达到转移、 隐匿财产或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及时 报告法院。 | 未主动关注或未及时报告法院 的,不得分。 | ||||
29 | 债权人会议 | 协助法院筹备债权人会议并及时提 交债权人会议资料。 | 1 | 未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 导致债权人会议延期或债权人 会议召开前不能提交会议资料 的,不得分。 | ||
30 | 提交的债权人会议材料应翔实、完 善 . | 2 | 会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会前 未能修改完善的,不得分。 | |||
31 | 视案件情况提请法院指定债权人会 议主席及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 1 | 未及时提请法院指定的,不得 分 。 | |||
32 | 日 常性工作 | 财产管理与尽职调查 | 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出现程序不当 或失误,确保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 2 | 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但未造 成不良后果的,得1分; 造成 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3 | 及时审核债务人有关文件,对债务人 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 | 1 | 未及时履行或解除合同,造成 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34 | 对债务人财产统筹管理,及时盘点、 登记、清理甄别财产权属。 | 1 | 未及时清理,造成不利影响的, 不 得 分 。 | |||
35 | 财产追收 | 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 人发出书面通知。 | 1 | 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造成不 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6 | 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通过充分协 调、调查、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需 要停止追收财产或放弃权利的,应经 过充分论证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 备 查 。 | 2 | 案件显示有财产线索,未经过 充分论证、调查、协调即放弃 追收的,不得分。 |
37 | 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债务人存 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并及时 主张权利。 | 债务人存在法律规定的行为, 未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不良后果 的,不得分。 | ||||
38 | 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积极收集证 据,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分清法律关 系,准确适用法律,围绕案件焦点组 织质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 活动,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 2 | 在诉讼活动中出观失误,未造 成不良后果的,得1分;出现 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 得 分 。 | |||
39 | 财产处置与分配 | 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评估与拍卖, 使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 2 | 未及时评估与拍卖,造成不良 后果的,不得分。 | ||
40 | 需要改变财产拍卖处置方式的,应说 明原因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审查。 | 2 | 未说明原因擅自改变处置方式 的,不得分。 | |||
41 | 降低财产保留价应当报法院审查。 | 2 | 未报法院审查的,不得分。 | |||
42 | 重整阶段 |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应当制定监督制度监督债务人。 | 2 | 制定的监督制度不完善的,得 1分; 未制订监督制度的,不 得 分 。 | ||
43 |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持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 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 无法执行职务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法院,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 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2 | 未及时发现相关情形并报告法 院,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44 |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作或者监督债 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 案合法、合理并具可行性。 | 1 | 重整计划草案未按期提交或存 在明显瑕疵的,不得分。 | |||
日常性工作 | 债务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 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 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 得批准,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法 院 。 | 2 | 未及时报告法院,造成不利影 响的,不得分。 | |||
46 | 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监督重整计划 的执行,及时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详细说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 2 | 未及时提交监督报告的,不得 分 。 |
47 |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 划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法院,请求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 告债务人破产。 | 2 | 未及时报告法院,造成不利影 响的,不得分。 | |||
48 | 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工作 | 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根据 案件实际情况办理管理人账户的注 销手续。 | 1 | 未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并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分。 | ||
49 | 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 | 1 | 未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的,不 得 分 。 |
主观考核标准(30 分)
基本情况 | 案号 | 承办部门 | ||||||
管理人 | ||||||||
事项 | 具体内容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依法办理 | 依法开展破产工作,严格按法律程 序完成案件涉及的各项工作。 | 2 | 出现程序瑕疵或程序性错误 的,不得分。 | ||||
2 | 遵守办案纪律,不存在违法违纪行 为 。 | 2 | 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分。 | |||||
3 | 办案效率 | 积极推进破产程序各环节工作,未 出现无正当理由的长期未结案件。 | 2 | 无正当理由出现长期未结案件 的,不得分。 | ||||
维护稳定 | 依照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妥善处理重大、敏感的破产衍生诉 讼案件。 | 3.5 | 因案件处置不当,造成不利影 响的,不得分。 | |||||
5 | 遇突发事件有预案、有对策,有成 熟完善的处理思路。 | 3.5 | 应对措施不当的,得1分;不 具备独立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的,不得分。 | |||||
6 | 业务能力 | 成功化解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 3 | 化解措施不当的,得1分;缺 乏解决疑难复杂问题能力、存 在推诿扯皮等现象的,不得分。 | ||||
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出并实施具有创 新性或示范性的重大事项处理方 案 。 | 3 | 提出处理意见但因客观原因未 能实施或者提出处理意见不当 的,得1分;未提出的,不得 分 。 | ||||||
管理人责任心 | 工作积极主动,勤勉尽责。 | 工作主动性一般,仅满足于完 成工作的,得1分;工作不主 动,责任心较差的,不得分。 | |||
9 | 廉洁办案 | 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 2 | 存在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职 业道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牟 取私利,私自收费,超标准收 费,滥用破产费用的,不得分。 | |
10 | 接受监督 | 自觉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 人委员会的监督,对案件重大工作 事项及时报告、请示。 | 3 | 怠于请示、报告的,得1分; 对案件重大工作事项不及时报 告的,不得分。 | |
11 | 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 会提交的报告内容准确翔实、证据 材料扎实、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 确、建议合理可行。 | 3 |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得1分; 造成不利影响、影响案件推进 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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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激励加分及年度考核标准
管理人 | 内容 | ||||
事项 | 具体内容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加分项 | 主动接受“无产可破”“僵尸企业”清 理等破产费用无法保证的案件指定,并 在个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 | 1/件 | 每结1起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
2 | 主动接受各级法院设定的报酬调整方 案,并在个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 | 1/件 | 每结1起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
3 | 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 | 2 | 从连续获得优秀的第二个年度开始, 每年度加2分,最高不超过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