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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中法办〔2021 〕43 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服务优化营商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 (试行)》,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就破产案件信息公开问题,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破产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 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均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 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

第二条 破产案件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 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涉及商业秘 密的债务人信息,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

第三条 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当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 息 ∶

(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二)各类公告;

(三)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四)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债务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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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集、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

(四)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五)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六)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

解协议。

破产管理人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经审理法院批准可以

公开。

第五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公开 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工商登记信息;

(二)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三)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四)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

(五)其他涉及债务人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  重整投资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与破产管 理人互动交流。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 投资人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资产、经营状况信息;

(二)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详细信息;

(三)重整投资人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 件信息网发布破产程序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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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要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公告。

审理法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具 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审理法院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 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破产 程序有关法律文书,但裁定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受送达 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  债权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报 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债权与其他方式申报 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债

权申报书及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上传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第十条  审理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 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者网上投票,但选择后不能再采  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的,此次投票无效。

第十一条 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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