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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中法办〔2021 〕44 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 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 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 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  债务人财产处置,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债权人 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其他 途径处置,以及债务人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拍卖以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管理人 应当积极、灵活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

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是否为重整所必需等情 况,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合并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 处置等适当方式,提升债务人的财产和营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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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网络拍卖应坚持效率原则,管理人应根据财产实际 状况,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破产费用 不当增加。

第五条  破产财产整体出售更有利于提升破产财产价值的,  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保留和提升债务人财产的营 运价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财产价值减损。

第六条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 请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管理人应及时进 行审查。担保财产并非重整所必需、担保财产处置不损害债务人 财产整体价值的,管理人应及时启动拍卖,不得以需经债权人会 议表决等事由予以拒绝或拖延。

第七条  管理人作为拍卖实施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 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 会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  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 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八条  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 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第九条  管理人应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明确网络拍卖方案并提  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状况;

(二)拟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三)拟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

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公告期、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每次 拍卖的降价幅度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管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上述拍卖方案内容分项提交债权 人会议表决。

管理人应就所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费用和可能的税 费负担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予以说明。

第十条 实施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

(一)查明拍卖财产的种类、性质、数量、权属、权利负担、

质量瑕疵、欠缴税费、占有使用等现状并予以说明;

(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拍;

(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已知优 先购买权人,并在网络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通知其网络拍卖事 项 ;

(四)办理财产交付和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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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首次拍卖的 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公 告应同时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 网上发布,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起拍价、保证金、竞买人条件、 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  平台、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选择的网络 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拍卖财产现状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视频等;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及竞价规则;

(四)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五)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六)通知或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七)财产交付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税费负担;

(八)风险提示及其他应当公示和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拟采用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情况下管理 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参考价可 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一)定向询价。债务人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  政府指导价的,管理人可以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 构进行定向询价;

(二)网络询价。债务人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 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 台或其他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三)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债权  人会议要求委托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网 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管理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管理人估价。无法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确定参考价的股  权、知识产权等、委托评估费用过高或者财产价值显著较低的,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算。

关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本办法未规定的,可参 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 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无法就起拍价作出决议的,由人民法 院裁定,但一般不应低于处置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原则上在起拍价的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债权人会议决议保证金数额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依其决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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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网络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需要在流拍后再次拍卖的,管理人应自流拍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再次启动网络拍卖程序,确有特殊情况的除 外。

整体拍卖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流拍后可以根据资产属性将资 产分成若干个资产包进行拍卖;也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购买条  件,将整体资产包和分散资产包同时拍卖。

第十八条  为提升财产处置效果,财产变价方案可以明确变 卖前的流拍次数,也可以明确债务人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 至变现为止。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 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 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除管理人认为原买受人悔拍非因其自身 原因的以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条   债务人整体营业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就债务人的 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一并转让以及竞买人资格等问题 征询相关主体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供意向竞买人查阅。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 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应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拍卖价  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或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账户。须由出 卖人负担的相关税费,管理人应当在拍卖款中预留并代为申报、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 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协助。

第二十四条  破产案件涉及的下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竞 买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财产∶

(一)人民法院;

(二)管理人;

(三)网络拍卖平台;

(四)拍卖辅助机构。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处置债 务人财产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本 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 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批准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 务人,在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自行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 置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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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处置被清算企业财产 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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