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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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程序风险指引
一、民商事审判程序风险指引
(一)员额法官
1、开庭笔录、宣判笔录、工作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均需审判员(调查人)、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签字。
2、庭审过程需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当事人信访。开庭一律启用科技法庭,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应在科技法庭信息填写上选择不公开审理,并在笔录中释明理由。
3、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中止诉讼,原则上应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5、专业法官会议笔录需主持人、参与人、记录人签字。
6、庭审提交的证据需由提交方注明证据来源、标明证据序号并签字确认。
7、庭前会议或首次开庭应在送达后1个月内完成;需要复庭的,两次庭审间隔不应超过1个月。原则上开庭次数不超过2次,最多不超过3次。
8、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应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裁定。承办法官应随时关注终审案件进展和结果,根据终审裁决移送或继续审理。管辖异议上诉一个月没有结果的,承办法官应查明案件在哪个环节滞留,及时报庭长、分管院长协调处理。
9、对于可能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在诉前调解阶段引导双方当事人发起鉴定,在此基础上促成调解;诉讼立案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在庭前准备阶段开展,最迟应在首次庭审后决定,并在3日内移交立案庭。承办团队(法官)应在立案庭通知补充检材后3日内完成补交,最长不超过7日。
10、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要转成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要转成普通程序审理,均应在审限届满15日前申请程序转换。
1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能延长审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延长审限仅限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确需再次延长的,应当书面向院长汇报案情。
12、案件因关联案件未办结需要中止审理的,应在首次开庭后或关联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申请中止。案件批准中止后,办案法官应在5日内通知关联案件的办理部门和办理人。
13、各类案件应在正常审限内审结(民诉法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确有法定事由不能审结的,应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审限管理防止产生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于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办理审限更改审批手续。审理期限已超十二个月的未结诉讼案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审限延长或审限扣除的,需经各级法院院长审签后,层报省法院院长审批。
14、经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研究形成裁判意见的案件,应在1周内完成裁判文书的撰写、签发,并及时完成宣判和送达。
15、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应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的,可当庭通知当事人宣判日期。
(二)法官助理
1、应在收到诉前调案件5天内启动对各方当事人的联络和送达,确实不能调解的,需径直导入诉讼。
2、诉前调案件经联系当事人后确定需要鉴定的,需及时召开庭前会议,在诉前调阶段委托进行鉴定。
3、庭前会议笔录需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
4、诉前调结束需要诉讼立案的,要在当日完成流转进入诉讼程序。
5、对于诉讼案件,应自诉讼立案之日起5日内启动首次送达,公告送达应在1个月内发出公告。经速裁团队滤出的案件,上述期限自接收案件之日起计算。
6、庭前会议或首次开庭应在送达后1个月内完成;需要复庭的,两次庭审间隔不应超过1个月;公告案件可能需要复庭的应采取一次公告安排多次庭审的方式,每次预留庭审间隔不超过1个月。
7、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8、庭前会议提交的证据需由提交方注明证据来源、标明证据序号并签字确认。
9、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应当于发送开庭传票的同时发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10、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于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三)书记员
1、送达回证需标明填发人、送达人姓名,并依据实际送达时间在送达系统内编辑签发日期。
2、严格审查代理手续,特别是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出庭函、亲属关系证明、自然人代理的推荐信等。
3、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在3日内移交立案庭,同时注明承办法官或者助理的联系方式。
4、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3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并询问是否答辩,并在上诉状送达后或对方当事人答辩期满后3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扫描件移交立案庭。
5、案件当庭宣判后,应当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案件择期宣判的,应当于宣判当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6、诉讼案件应在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完成当日报结,非工作时间完成送达的应在次日或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报结。
7、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公开文书或公开摘要(需经分管院长审批)。(。须经分管院长审批
)8、裁判文书一审生效,案件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完成案卷归档。存在公告送达文书等特殊情况向档案室说明原因备查。
9、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的案件,应自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3日内完成上诉状及副本审核,指导当事人网上操作,通知当事人在7日内缴纳上诉费。缴费期满后3日内完成上诉案件审批,并自收到上诉状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在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完成后10日内一审卷宗材料扫描上传,上诉卷宗材料扫描移交立案庭。
10、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按证据来源、证据序号进行卷宗整理。
二、行政审判程序风险指引
(一)员额法官
1、开庭笔录、宣判笔录、工作笔录、询问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中需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签字。
2、庭审过程需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当事人信访。开庭一律启用科技法庭,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应在科技法庭信息填写上选择不公开审理,并在笔录中释明理由。
3、中止审理需制作并送达裁定书等程序性文书。
4、专业法官会议笔录需主持人、参与人、记录人签字。
5、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由提交方注明证据来源、标明证据序号并签字确认。
6、诉讼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确定庭审时间;需要复庭的,两次庭审间隔不应超过1个月。原则上开庭次数不超过2次,最多不超过3次。
7、承办法官认为案件因关联案件未办结需要中止审理的,应在首次开庭后或关联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申请中止。案件批准中止后,办案法官应在5日内通知关联案件的办理部门和办理人,或向审管办报告。
8、各类案件应尽量在正常审限内审结。确有法定事由不能审结的,应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审限管理防止产生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于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办理审限更改审批手续。
9、经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应在2周内完成裁判文书的撰写、签发、印制、宣判和送达工作。
10、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的案件,承办法官应自当事人网上提交上诉申请3日内完成上诉状及副本审核,通知当事人7日内缴纳上诉费,缴费期满后3日内完成上诉案件审批,并开展向被上诉方送达事宜。
(二)法官助理
1、庭前会议笔录需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
2、诉前调结束需要诉讼立案的,要在当日完成流转进入诉讼程序。
3、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在3日内移交立案庭,同时注明承办法官或者助理的联系方式。
4、诉讼案件应在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完成当日报结,非工作时间完成送达的应在次日或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报结。
5、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公开文书或公开摘要(需经分管院长审批)。
(三)书记员
1、送达回证需标明填发人、送达人姓名,并依据实际送达时间在送达系统内编辑签发日期。
2、严格审查代理手续,特别是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出庭函、亲属关系证明、自然人代理的推荐信等。
3、诉讼案件,应自诉讼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提交答辩状的,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案件宣判后,应当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5、裁判文书一审生效,案件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完成案卷归档。存在公告送达文书等特殊情况向档案室说明原因备查。
6、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的案件,应在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完成后10日内一审卷宗材料扫描上传,上诉卷宗材料扫描移交立案庭。
7、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按证据来源、证据序号进行卷宗整理。
三、刑事审判程序风险指引
(一)员额法官
1、案件分至庭长系统后,庭长应在3日内完成分案,避免案件在分案节点超期。
2、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应正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避免日后因程序适用错误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
3、庭审过程需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被告人信访。开庭一律启用科技法庭,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应在科技法庭信息填写上选择不公开审理,并在笔录中释明理由。
4、庭前会议结束后如需要开庭审理,应先结束庭前会议再开庭。
5、开庭笔录、宣判笔录、工作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均需审判员(调查人)、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签字。专业法官会议笔录需主持人、参与人、记录人签字。
6、被告人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或者书记员回避的,承办人在依照程序提请相关领导决定后,应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7、案件应在正常审限内审结。确有法定事由不能审结的,应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审限管理防止产生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于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办理审限更改审批手续。案件如需要延期审理,可以以检察院的延期审理建议为由申请两次,以辩护人调取新证据的申请为由申请一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能延长审限,需要延长审限的,应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延长审限仅限一次,经申请中院后,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如案件需中止审理的,仍应注意避免案件自立案起审理期限超一年。审理期限已超十二个月的未结诉讼案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审限延长或审限扣除的,需经各级法院院长审签后,层报省法院院长审批。
8、中止审理、恢复审理需制作并送达裁定书等程序性文书;延期审理、恢复审理需要制作并送达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
9、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在收到组织诊断函后委托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向检察院征求意见,属于职务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规定报请备案。
(二)法官助理
1、案件应于结案当日报结,7日内公开文书或公开摘要。
2、开庭前需完成庭前准备工作笔录、庭审公告,并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开庭十日前向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通知辩护人阅卷,侦查卷可以向辩护人提供电子卷宗。
3、党员被告人需在立案后向纪委送达立案通报,开庭前3日内送达开庭或宣判通报,裁判文书生效后向组织部及纪委送达裁判文书。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人需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向组织部和纪委送达裁判文书。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需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5、被判实刑的案件,需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看守所送达执行手续。被判处缓刑的,需在案件生效当日为被告人办理缓刑手续,并向社区矫正机关所在地的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送达缓刑手续。
6、财产刑在宣判前未执行的,需在判决生效之日向执行局移交财产刑执行手续。
(三)书记员
1、案件受理后应在7日内送达。如被告人已羁押于看守所,需在第一时间完成换押手续。如被告人取保候审,需在送达当日完成续保手续,避免被告人脱管。
2、所有案卷材料均需留存纸质版。
3、案件生效后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完成案卷归档。
4、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的案件,应在最后一方诉讼主体送达完成后10日内移交立案庭。如被告人在押,还需向中院提交换押证。
备注:以上系根据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院流程节点相关规定,针对我院办案人员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容易疏漏的问题制定的备忘指引,与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