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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案件流程节点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办案流程,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实施类案件主要流程节点的办理做如下规定:
一、审查立案
执行立案人员接收当事人线上传来的申请执行材料后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且已逾期,不符合条件的3日内退回,并告知退回理由;符合条件的3日内立案,立案当日分流至执行实施团队。
二、繁简分流
执行立案人员对诉讼中调解结案,且申请标的在10万元以下、诉讼中已确认送达地址的案件,分流至快速执行团队办理。
三、执行实施
(一)办理期限:需要进行财产处置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180日)内结案,需公告送达的不超过十二个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100日内结案,其他案件三个月(90日)内结案。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完成发起网络查控和送达工作。
1、3日内发起网络查控,等待反馈结果。
2、10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送达应当在10日内发起)。应优先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无法电子送达的,可采用邮寄方式进行送达。
电子送达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受送达人电话号码:
(1)当事人提供的号码;
(2)通过办案流程系统查阅审判电子卷宗,查找联系方式;
(3)当事人无法提供或提供号码不准确的,可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协查功能进行查找;
(4)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财付通、微信、银行卡等预留号码。
邮寄送达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邮寄地址:
(1)查阅审判电子卷宗,并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确定送达地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当事人提供的地址或当事人户籍登记地址;
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公务外呼、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同时留存相关证据附卷。
第二步:完成线上财产查控并送达裁定书。
根据网络查控反馈结果,根据情况3日内对查询到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格式制作裁定书,严格遵守《民诉法》及解释关于存款、动产、不动产查封期限的规定,由承办法官审核签发后,及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财产共有人、抵押权人等。以笔录或其他可查询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查封、冻结财产的期限,并在期限届满15日前应及时申请续封、续冻,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步:案卷移交执行实施人员(执行员)后,执行实施人员应详细阅卷,及时联系申请执行人,了解案情,做到“七查”(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并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一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完成送达。如此前流程中电子送达、邮寄送达未送达成功,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仍未成功,应当公告送达,公告中对需送达的法律文书要逐一列明,同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线下调查形成笔录、张贴公告拍照附卷,网上发布公告。
二查冻结款项是否足额。足额冻结的,及时扣划并将扣划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未足额冻结的,将已冻结款项予以扣划,将扣划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依职权进行传统查控。传统查控的内容包括: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寻找人员或财产线索,查访被执行人所在村居、社区单位的相关材料。
被执行人住所地是威海市以外的,通过指挥中心事项委托平台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控。
三查当事人在本院或其他法院是否有关联案件。如存在关联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保全、提取、参与分配等措施。
四查是否需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如需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查封、扣押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提异议,或异议被驳回15日内未提起异议之诉的,启动清空、评估、拍卖程序。
(2)程序启动后5日内完成对拟拍卖财产的权属、占有使用、租赁、抵押、轮候查封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提请合议。
(3)决定拍卖的,合议后10日内完成议价、询价或提起委托评估等工作。
(4)收到评估报告后3日内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后5日内无异议的,填报《网拍申请移交表》移交网拍组。
(5)网拍组收到《网拍申请移交表》后3日内上网公告及拍卖。拍卖流拍后7日内询问执行人员是否进入下一程序,如无异议于流拍后10日内再次上网。
(6)拍卖公告期为:一拍动产15日、不动产30日,二拍及变卖动产7日、不动产15日;变卖期为60日。
(7)执行实施人员于流拍后5日内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是否同意购买,并将结果告知网拍组。
(8)标的物拍卖成交或第三人购买后,网拍组在2日内拟写《不动产强制执行信息告知函》,通过内网发送执行实施人员审核盖章后,邮寄给税务机关。
(9)网拍组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扣税通知书》后,当日转交给执行实施人员。
如果税费由买受人代缴,执行实施人员通知买受人在3日内代缴。买受人完成代缴并出示税票后,由执行实施人员将税款发放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不方便代缴,或者逾期不代缴,执行实施人员填报《税款付款通知书》,由承办法官签批后交网拍组,由网拍组转交财务部门转款。法院收到税票后移交给纳税义务人。
五查是否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如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依当事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以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审查。
六查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如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等提出异议,应通知其提交书面申请,以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执行员和异议审查法官应协调配合,及时衔接。
七查是否需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如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申报财产,或有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的,针对不同情况,可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
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应逐级审批,情况紧急的,可用短信、电话、微信等进行汇报,并在采取措施后立即补办批准手续。拘传、罚款、拘留被执行人要有笔录,并将拘传票、决定书等及时送达被制裁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拘留时,应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应按规定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无法按时通知或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步:案款发放。
执行案款到账后一个月(30日)内发放,有法定事由需延期发放的,应由局长审批。
第五步:将执行材料汇总立卷。
执行各个环节均应有纸质或电子材料留痕,按照《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收集齐全并顺序排列成册。由书记员自查并填报《案卷质量检查表》,交承办法官负责核查。核查材料不规范或有缺失的,退回补正。经核查无误的,报结归档。
四、案件报结
结案方式及流程:
(一)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同时解除保全、查封、冻结、限高、失信等各种强制措施。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涉及财产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于立案后30日内完成所有查控及线下调查,符合终本条件的及时报结,可以不受三个月的限制。终本案件结案不得超过100日,超过100日结案需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有约谈笔录或公务外呼的工作笔录(承办人需签字),必须到被执行人威海地区的住所或住所地现场核查,终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执行人。需要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在终本约谈笔录中对申请内容有所体现,依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限高及纳失信的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限高、纳入失信措施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无需另行立案,由实施团队以所执案件案号作出决定即可,但须告知被执行人有向上级法院复议的权利。
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终本案件,应依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通知书。
对首轮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终本案件,应责令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限期交出车辆,拒不交出的,按《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的,应向公安机关移送协助查找车辆通知书。
(三)终结执行。对和解终结执行的,应有当事人的和解笔录及和解协议,和解笔录及协议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对有过付内容的,要在笔录中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应自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对撤回执行申请的,应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撤回执行申请笔录,按照我院制定的《申请执行收费管理规定》确定是否收取执行费。
(四)销案。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 结案:
1、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撤回申请的;
2、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3、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
(五)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公正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六)驳回申请。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案件报结过程中的法律文书,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不需要送达给被执行人外,均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
五、移交归档
案件办结后,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应当认真核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填报齐全,发现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材料齐全的,在报结后一个月(30日)内移交扫描中心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