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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 试行 )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健全 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等法律规定和省法院《关于建立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机制的意见》,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一条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是指在分段集约执行 机制实施过程中,根据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 等环节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实行简案快执、繁案精执,以提 高执行效率。
第二条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效率 性、公开性等原则,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 以快执为由侵犯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合理配置执行资源,各执行团队应按照至少一 名员额法官加若干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模式配备。中院执行 局设立快执团队和大要案(金融) 执行团队、刑事执行团队 等若干专门执行团队。各基层法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组建 相应的快执团队和专执团队,分别负责简单案件和普通案件 的办理。
第四条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各执 行团队之间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对于涉民生、涉金融、涉黑 财、涉民营企业、强制腾退等特殊类型案件,以及需要开展
集中拘留拘传、扣押车辆等专项执行行动的,执行指挥中心 应当整合执行资源,充分发挥全市执行局的整体作用.[
第五条简单快执案件可包括以下几类 :
(一) 执行标的额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的案件;
(二) 经诉讼保全或网络查控到足额银行存款、保险理 财产品、支付宝、微信、公积金余额等金钱财产,经扣划即 可执行完毕的案件;
(三) 经传唤被执行人能够自动履行或达成执行和解的 案件;
( 四) 被执行人尽管不同意履行或下落不明,但通过向 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替代方式,可以执结的
行为执行案件;
(五) 可以简单处理的财产保全实施、追索诉讼费以及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 六) 经审查应当驳回执行申请的案件;
(七) 其他可以由快执团队办理的案件.
第六条普通执行案件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
( 一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等金钱财产可直接执
行的案件;
( 二) 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腾迁类案件;
(三) 须进行财产处置的案件;
(四) 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或进行监督的案件;
(五) 本院提级执行或集中、协同执行的案件
(六) 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七) 其他不适宜由快执团队办理的案件.
第七条首次执行案件立案后,应由执行事务中心或快 执团队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网络查控、送达法律文书 等事务性工作,并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甄别,属于简单案件 的分流至快执团队办理,属于普通案件的分流至相应专门执 行团队办理。
第八条由快执团队办理的案件,可分配给法官助理或 书记员协助办理,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执 行结案。
第九条 快执团队办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流转至专门执行团队办理:
(一)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二) 需要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
(三) 其他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由快执团队办理的.
第十条由快执团队流转到专执团队的案件,应在执行 系统录入信息,并经庭长或局长审批.团队之间案件流转应 随案移交卷宗并说明案件送达情况、已查证的财产状况、已 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下一步执行建议等。
第十一条.各专执团队收案后,应由员额法官在两日内 完成阅卷工作,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和前期执行情况,梳 理出强制执行工作预案,相关工作可分配给法官助理或书记 员协助完成,员额法官应对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
第十二条各基层法院应进一步完善办案绩效考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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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快执团队与专执团队、员额法官与法 官助理、书记员的考核方法及办案指标,建立健全与繁简分 流办案机制相适应的人员分类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 ,按照法律、司 法解释有关规定和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