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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中法办〔2021〕55 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印发《类案检索工作指引》的通知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6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指引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第二条 承办法官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

    (三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四)合议庭成员分歧较大的案件;

(五)拟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

)其需要行类检索案件。第三条 检索范围般包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第四条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第五条 类案检索要素包括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方面,检索应围绕待决案件的一个或者几个要素检索类案。

第六条 承办法官可以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审判案例数据库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对于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时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

第八条 类案检索情况应当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类案检索报告可以是单独的检索报告,也可以作为审理报告、汇报提纲等的一项内容。类案检索报告应随案归档。

第九条 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第十条 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第十一条 对检索到的案件,经识别、比对为类案,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类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但该指导性案例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被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二类案为非指导性案例,可以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参考适用;

(三类案为非指导性案例,但多个非指导性案例之间不一致的,可以斟酌类案案情、法院层级、裁判要点、裁判时间等因素,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参考以及参考的类案。

第十二条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诉辩理由的,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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