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发展和安全,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近年来,威海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立足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司法协作,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司法支持力度,打造金融审判工作品牌,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市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金融审判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2018年至2022年,威海两级法院共受理金融类商事一审案件19796件,审结20323件,审结率102.66%,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168.28亿元。
从各年度收案情况来看,金融类商事案件2018年至2020年期间总体呈下降态势,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收案数量降幅较大,之后再次呈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态势,2022年收案数量相较2018年增长40个百分点。从案件审理角度而言,收结数量总体平衡,审判工作运行平稳。(见表1)金融类刑事案件收案数呈逐年增长态势,2022年收案47件,较2018年收案22件增长113.6%。
(二)金融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金融类商事案件收案总数排名前三的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保险纠纷,共占金融案件收案总数的90.32%。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稳居收案数量首位,呈现先降后增的态势,2022年收案数较2018年增长36.4%;信用卡纠纷呈现波动上升的趋势,2022年收案数较2018年增长64.3%;保险合同纠纷同样呈现波动上升趋势,2022年收案数较2018年增长137.4%。此外,票据类纠纷近两年持续攀升,2018年收案仅14件,2022年收案276件,较2018年增长187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总体收案数较为平稳。(见表2、3)
(三)金融案件主要特点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地区差异
总体来看,除乳山法院收案数呈下降趋势外,其他区市均为波动上升态势。其中,环翠法院自2021年4月设立金融审判庭并推行金融纠纷集中管辖以来,金融借款合同收案数量大幅增长,2022年收案数较2018年增长78.1%;文登法院收案数自2018年连续攀升,在2021年达到最高峰后有所回落,2022年收案数较2018年增长572%;荣成法院收案数在2019年大幅下降后逐步攀升,至2022年出现较大涨幅,相较2018年增长22.0%;乳山法院2022年收案数较2018年下降47.9%。(见表4)
2.信用卡纠纷案件波动增长,借款人“以卡还卡”情况普遍
2018年至2022年信用卡纠纷呈现波动性增长态势,2022年收案数较2018年增长64.3%。该类案件因当事人或无法送达,或故意逃避诉讼,导致无法开展调解工作;且借款人大多依靠透支其他信用卡还款,普遍缺乏自主清偿能力,最终难以达成调解。从信用卡纠纷涉及的借款人群体来看,80后、90后较多,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差,导致逾期还款,且存在过度依赖信用卡的现象,超前消费情况多发。
3.保险合同纠纷中财产保险合同类纠纷占比较大,涉及的行业范围不断扩大
从保险合同纠纷四级案由分布情况来看,占比最大的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30.47%,其次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占比28.9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9.53%,总体来看,财产保险合同类收案数远高于人身保险合同类。(见表5)同时,随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涉及的行业种类不断增加,该类纠纷往往涉及第三者的身份和责任认定,法律关系呈现多元化,审理难度增加。
4.票据纠纷呈现爆发式增长,引发房地产行业上下游企业连锁反应
近几年由于房地产市场下行影响,建筑行业用以付款结算的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的情况多发,导致持票人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票据权利,最终呈现票据纠纷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从涉诉主体角度而言,通过票据背书方式付款的房地产行业供应链涉及的上下游企业通常为共同被告,相互间就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连锁效应明显。
二、金融案件类型化问题及风险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保持高位,金融机构风控措施有待加强。涉诉商业银行及地方金融组织大多存在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不严格、贷款用途监控不力、抵押物管控措施不到位等风险防控措施漏洞,直接导致不良债权的形成。
2. 涉助贷类金融借款案件高速增长,加重借款人还款负担。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及的助贷类型主要有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合同,该类合同收取高额保险费、并约定较高违约金,无形中增加借款人还款负担,较易引发借款人群体性风险。
3.反催收机构初见端倪,加剧借款人对抗诉讼情绪。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借款人在诉讼参与过程中有反催收机构出谋划策,就电子签名及线上贷款流程等提出抗辩,并通过申请回避、司法鉴定等方法变相拖延诉讼进展,延缓还款时间。
(二)保险合同纠纷
1. 互联网保险业务引发新型审查难点。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流程均在线上操作完成,而网络载体的虚拟性、跨域性增加了对投保人身份认定及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的司法审查难度。保险公司难以确保实际操作电子投保系统的系投保人,造成投保意愿难以确定引发保险合同效力纠纷。
2. 财产保险损失勘验、评估缺乏规范。突出表现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车辆定损环节,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何时定损,何处定损,何时维修均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单方定损并维修后,对方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多发。同时,个别被保险人与修理厂商、评估鉴定机构等进行利益输送,存在故意夸大车辆损失、维修费用等违规操作,且目前评估机构认定标准不同以致定损数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3.保险公司承保时审核不严陷理赔困境。保险公司对雇主责任险免赔工种有特殊约定的,在承保时未妥善审核企业与雇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未对雇员的工种、岗位严格审查,亦未将免赔工种的约定予以提示说明,出险后保险公司以雇员的工种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拒赔形成纠纷。
(三)票据纠纷
1.票据纠纷持续增长,房地产行业风险辐射面不断扩大。由于房地产行业正处于下行期,大型房企债务风险外溢通过票据流转链条持续放大。随着票据诉讼的推进,已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将陆续行使票据再追索权,逆向冲击房地产上游企业资金链,并不断叠加被执行风险,该债务风险再反向传导至行业上下游,风险辐射面不断扩大。
2.票据的资金杠杆作用被放大,形成隐形债务风险。部分企业在不具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资金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形成高杠杆经营,致使票据变成“白条”,形成诉讼和商业信用双重风险,进而通过票据链条与产业链条形成行业性风险。
3. 票据民间贴现问题较为严重,票据性融资风险已经显现。大量票据纠纷案件存在民间贴现行为的可能,其中不乏“票据掮客”参与票据流转,不仅严重破坏票据市场的正常运作,甚至存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可能性,进而形成大规模票据性融资风险。
三、金融审判工作举措
(一)创新机制方法,以金融审判集约化、智能化、专业化提升解纷实效
1.构建专业化集约办案新模式。一是设立专门金融审判庭。针对金融借款、信用卡纠纷等金融案件批量化、类型化、分散化特征,结合环翠区地处中心城区、金融产业集中,金融纠纷占市区纠纷总量72.3%的实际情况,2021年4月在环翠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集中管辖原环翠区、高区、经区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案件,解决了重复庭审、多地诉讼、裁判尺度不一、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成为省内首家跨区域集中管辖金融审判庭。金融审判庭平均办案天数16.3天,平均日结案6.9件,最高日结36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成效显著。二是建立专业审判机制。环翠法院组建速裁、快审和精审3个专业化金融审判团队,做到专人专岗、分工明确、无缝衔接,形成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办案体系。荣成法院、文登法院、乳山法院也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指定专门审判庭或合议庭集中审理金融案件,确保案件质效稳步提升。三是实行集约执行机制。坚持立审执一体化思路,组建金融案件执行团队,就案件执行关键要素与审判团队进行预先对接,加速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办理流程,提高金融案件执行效率。
2.设立智能化新型办案平台。一是加大高清科技法庭和互联网法庭建设,实现法官与当事人“隔空对话”,打破地域对庭审活动的限制,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搭建“金融类案件速裁平台”,使诉讼时间缩短90%,智能生成法律文书完整率达到95%以上。目前,“金融类案件速裁平台”已与20余家金融机构实现互联互通,金融案件15天内结案率达到87.3%,公告送达比例下降至2.4%,金融纠纷“智治”模式优势初显。三是依托自主研发的“智慧送达过程管理系统”,打造电子送达与约定地址送达、户籍地送达、直接送达、电话送达相结合的全方位送达模式,多数金融案件可以在立案后7日内开庭、开庭当天宣判,解决了金融纠纷送达难的普遍性问题。四是环翠区法院率先运用区块链技术结合金融云庭智审平台审结线上贷款纠纷,实现法院审判平台与金融机构区块链电子存证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提高了金融案件的证据认证效率及庭审效率。2022年6月环翠区法院被确定为全省四个“金融云庭智审平台”试点法院之一。
3.加强理论实践相融合的审判队伍建设。一是强化审判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通过金融审判业务培训、法律论坛等进行法律专业和金融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并加强金融审判领域的“传帮带”,努力打造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二是针对场外配资、供应链金融、非公开定向发行融资工具等新类型案件,定期开展金融审判领域法律适用新问题的研究,对可能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及时研究司法应对措施。
(二)广泛联动构建多元共治大格局,优化金融业态发展
1.构建联动机制,推动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2019年与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建立金融纠纷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意见》,初步建立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2021年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金融司法合作 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施意见》,从我市金融业发展全局的角度明确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纠纷防范化解中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拓宽金融司法合作范围,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动金融司法协作机制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定期召开座谈会,互相通报涉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大事项,交流金融领域新情况新问题。针对金融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金融监管领域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堵塞金融监管漏洞。
2.强化调解联动,引入多元解纷主体推进诉源治理。2020年与威海仲裁委员会联合成立全省首家诉裁对接中心,与司法局联合试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联合行业调解委员会、公证处等机构多元并举,齐力将金融纠纷化解在诉前,节省金融机构、案件当事人解决金融纠纷的耗时,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人民银行在环翠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金融纠纷专业调解室,选配3名调解员开展金融纠纷调解工作。
3.拓展联动领域,密切配合全市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布局。依托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专项监督协调机制,聚焦金融企业合规稳健经营、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化解涉众型金融风险、金融风险防控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和加强监督等方面,及时报送相关工作进展、审判中发现的金融风险点,定期通报全市银行金融案件情况,进一步拓宽金融司法协作范围及规范化运行,形成行政监管和审判合力。
(三)实现司法服务关口下沉,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
1.依法善意文明执行,促进融企共赢共生。两级法院遵循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逾期未履行金融债务的企业,通过通知、催告、组织会商等方式,敦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充分利用财产查控平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刑事处罚等方法和措施,依法强制执行。五年来,除法院判决、调解后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外,通过执行程序收回不良贷款63.23亿元。
2.促进一体化矛盾纠纷化解,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负担。对于企业暂时陷入经营困境,借款到期无力偿还和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和解,通过借款展期、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调解协议,“放水养鱼”,缓解企业还债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同时,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注重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保障债务人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达到双赢状态。
3. 加强金融案件难点问题研判,保障区域金融安全。有针对性的就金融机构合同条款提出改进意见,通过司法建议有效解决部分送达难等问题,切实提高金融纠纷审理效率。截至目前,威海辖区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20余份。全面排查涉金融纠纷业务流程,对发现的涉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及时研判分析并移送公安机关,尽早处置苗头性风险。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若干建议
(一)对金融机构的建议
1.加强合规管理,加紧信贷风险防控。金融机构信贷决策要回归“借款人本位”,慎用互联互保方式,不能过度依赖第三方担保,更不能让担保成为信贷决策的主要依据。在信贷审查时,要严格按照金融业务相关工作流程的规定进行,调查、审批等不同岗位均要认真履职,层层把关,确保金融业务安全、资金安全。同时应注重对内部从业人员的管理,杜绝违规操作,避免形成管理漏洞。
2.落实金融优惠政策,保障企业正常经营需求。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的普惠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树立“保企业才能保债权”的理念,高度重视对正常经营企业的保护和扶持工作,防止因过度保全等行为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3.加强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管理。加强保险业务员技能培训,避免诱导消费者购买与其真实需求严重不符的产品,违规代为操作投保流程,代为签署投保单、风险询问表、告知书等。强化保险条款的交付及提示说明义务,对线上互联网投保业务,应注意在投保网页中主动弹出、全文显示内容,设置合理时间内的强制阅读程序,保障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优化查勘定损机制,建立统一的损失核定及维修价格标准,保障定损及时性、结果准确公允性,同时加强公估公司的选定与流程跟进。
(二)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议
1.加强金融业市场监管,优化市场融资环境。一方面积极落实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充分发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将企业合规建设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业务流程进行严格监管,及时查处超业务范围经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对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侵害投资者利益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2.综合运用行政管理优势,排查金融风险。以具有一定行业地位和对辖区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对辖区企业的财产、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实际控制人等情况进行摸排了解,并对涉金融纠纷企业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对高科技、新能源开发等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给予定向扶持;对“两高一剩”等发展后劲不足的企业,关注其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注重防范企业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和连锁反应,提前做好防范预案。
3.加强信息共享,推动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府院联动机制,定期交流金融业运行信息,分析研判金融发展动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优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金融机构之间进一步整合信贷风险管理信息,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排查与控制,对信贷工作实行联网与全程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三)对金融借款人及消费者的建议
1.客观预估还款能力,谨慎选择贷款渠道。深入了解、仔细辨识放贷主体的资质,重点关注企业注册资金、准入资质,通过核验互联网网址、收款账号等识别诈骗陷阱,通过金融监管总局、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权威网站查询相应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认真对待风险能力测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审慎管控信用卡透支消费;坚持诚信原则,如实向金融机构提交贷前审查材料,贷款发放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按约定的还款方式、期限、金额履约。
2.树立投资风险意识,理性投资。金融消费者在投资前应学习相关金融知识,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查阅金融监管机构、公安、法院等部门宣传、普及的基本理财知识和发布的警示案例,防止陷入集资诈骗、金融传销等金融陷阱,合理规划个人投资。
3.审慎阅看合同条款,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保险产品投保人、信用卡借款人、金融投资者等在进行金融活动时须认真阅读金融产品合同条款,尤其对于合同中加黑加粗部分即减轻或者免除金融产品提供者责任的条款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可就相应条款进行询问协商,必要时可通过特别约定方式予以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树立证据意识,做好相应证据留存,妥善保管合同、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合理运用协商、投诉举报等非诉方式予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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