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等名册、名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等名册、名录

  进行调整的公告

  各中介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的要求,按照我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院拟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等名册、名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包括破产案件管理人、会计审计、工程造价、质量鉴定等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破产案件管理人:

  1.律师事务所

  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近三年(2011年-2013年,下同)业务收入年均不低于100万元(以有关部门统计或税务发票为准,下同),依法纳税;有稳定的住所;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等。

  2.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法人资格(或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人;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依法纳税;有稳定的住所;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等。

  3.破产清算事务所

  具有法人资格(或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执业时间2年以上;具有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不少于3人;近二年办理过企业破产事务;近二年业务收入年均约50万元,依法纳税;有稳定的住所;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等。

  (二)会计审计

  参照破产案件管理人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适当放宽)。

  (三)工程造价

  具有法人资格;原法院名录中的机构需在2013年度威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中位于前20名,新申请的机构需为甲级资质。

  (四)产品质量、工程质量鉴定

  具有国家或省认定的资质等级;具有法人资格;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依法纳税;有稳定的住所等。

  三、有违法行为或近五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机构不得备案。

  四、评定内容、程序

  (一)评定内容

  根据主体资格、注册资金、执业年限、专职从业人数、二级以上律师数、专职从业人员稳定情况、执业责任保险、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数量及经验、受司法机关委托工作情况、受聘担任企业顾问、学术研究、年收入、依法纳税、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办公场地、行业自律性组织评价、社会评价、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具有不得申请备案的情形等综合评定。满分为110分。

  (二)程序

  中院成立了“司法技术备案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技术室、相关审判执行庭、监察室、审委办等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申报条件、评定标准、程序、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对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查以及实地考查等工作;对申报管理人的机构进行初审,筛选上报省法院审核后编制名册;对其他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入选机构,上报省法院备案。

  五、备案机构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法院的监督管理;备案机构未依照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2014年11月14日前报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七、联系人:王斌  电话:5282393 5166921

  附件:1. 申请书样本(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2. 申请书样本(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程造价等机构备案申请书)

  3.备案材料报送说明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1日

打印本页 我要纠错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

版权所有:威海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8号 电话:0631-5224286 邮编:264200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