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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等名册、名录
进行调整的公告
各中介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的要求,按照我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院拟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等名册、名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包括破产案件管理人、会计审计、工程造价、质量鉴定等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破产案件管理人:
1.律师事务所
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近三年(2011年-2013年,下同)业务收入年均不低于100万元(以有关部门统计或税务发票为准,下同),依法纳税;有稳定的住所;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等。
2.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法人资格(或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人;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依法纳税;有稳定的住所;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等。
3.破产清算事务所
具有法人资格(或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执业时间2年以上;具有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不少于3人;近二年办理过企业破产事务;近二年业务收入年均约50万元,依法纳税;有稳定的住所;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等。
(二)会计审计
参照破产案件管理人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适当放宽)。
(三)工程造价
具有法人资格;原法院名录中的机构需在2013年度威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中位于前20名,新申请的机构需为甲级资质。
(四)产品质量、工程质量鉴定
具有国家或省认定的资质等级;具有法人资格;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依法纳税;有稳定的住所等。
三、有违法行为或近五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机构不得备案。
四、评定内容、程序
(一)评定内容
根据主体资格、注册资金、执业年限、专职从业人数、二级以上律师数、专职从业人员稳定情况、执业责任保险、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数量及经验、受司法机关委托工作情况、受聘担任企业顾问、学术研究、年收入、依法纳税、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办公场地、行业自律性组织评价、社会评价、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具有不得申请备案的情形等综合评定。满分为110分。
(二)程序
中院成立了“司法技术备案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技术室、相关审判执行庭、监察室、审委办等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申报条件、评定标准、程序、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对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查以及实地考查等工作;对申报管理人的机构进行初审,筛选上报省法院审核后编制名册;对其他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入选机构,上报省法院备案。
五、备案机构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法院的监督管理;备案机构未依照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2014年11月14日前报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七、联系人:王斌 电话:5282393 5166921
附件:1. 申请书样本(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2. 申请书样本(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程造价等机构备案申请书)
3.备案材料报送说明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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