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网络上的图片、文字等可以随便用?法院:一不小心就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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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4日 | ||
编者按 小案件,大道理;小威说,您来听!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日起,威海法院将开设“小威说法”栏目,“小威”将透过一个个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小案件”,与大家一道情景再现、坐堂断案、析法说理,用公正裁判凝聚人心,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努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小威剧场】 “这篇文章写的真好,快用咱们的公众号转一下,肯定能涨不少粉丝!” “这是我写的文章,你们凭什么不经我允许就擅自转载!” 2022年1月,某旅游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一篇漫画式文章,内含一组连环漫画作品及文字分析,转载后该文章吸引了大量粉丝关注并阅读。几月后,某旅游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材料,上述文章的作者小李以该公司未经其允许转载文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旅游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某旅游公司辩称,该文章系其从其他公众号转载,且该公众号并未声明禁止转载,其亦未通过转载文章获得经济利益,没有给小李造成经济损失。 【小威判案】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随意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旅游公司未经作者小李授权,即在公众号上转载他人的原创作品,且未标明作者和出处,亦未支付报酬,即便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实际上可能通过该转载行为增加粉丝或阅读量,从而获得广告收入或产品销售量等间接利益,其行为仍系侵犯小李著作权。最终法院判令某旅游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小李经济损失。 【小威说法】 作为对外宣传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微信公众号及短视频账号逐渐成了网络侵权的重灾区。那么,是不是只要在账号上发布了非原创的文章就构成侵权呢?这个还要具体分析。首先,要确定账号上发布的文章、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其次,排除合理使用,《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即在这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实践中,有部分账号运营者认为,只要在转载时注明了原创作者及来源,即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然而根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即使在转载时注明了作者和来源,并作出了免责声明,如标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且被转载的文章也并未标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行为人转载相关文章的行为依然可能构成侵权。网络上搜索出的图片,尤其是免费图片,很多来源不明,即使没有声明,也不代表该图片不受版权保护,不能随意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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