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车辆全损怎么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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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01日 | ||
近日,福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张某的“爱车”因事故造成了严重损失, 可是找到有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协商, 保险公司却答复数额不对,没法赔。 “这车辆受损,怎么还没法赔呢?” 张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了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张某为证明其车辆的损失,在起诉前委托山东某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捷豹车的损失金额为 139300 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 13900 元。 保险公司张某单方委托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不予认可,认为涉案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且涉案车辆未实际维修完毕,应当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再予以赔偿,并申请对车辆实际价值及残值进行鉴定。 经法院委托山东某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及车辆残值进行鉴定,价格评估结论为:涉案车辆实际价值于价格评估基准日2022 年 5 月 14 日的评估价值为 117180 元,车辆残值的评估价值为 2997 元。 保险公司系有责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双方对涉案车辆的损失数额认定上存在分歧,两份评估报告,应当以哪一份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作为赔偿依据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保险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车辆实际价值及车辆残值进行评估,虽然保险公司对车辆残值评估论提出异议,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该结论予以采信,涉案车辆实际价值为 117180 元、车辆残值为 2997 元。依据张某提交的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价格评估报告,涉案车辆的修复价格为 139300 元。涉案车辆的修复价格已明显超过实际价值,故应按照实际价值扣减车辆残值的价格予以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为宜。关于涉案车辆损失赔偿数额,法院依法核准为114183 元 (117180 元- 2997 元);鉴定费用 13900 元,拖车费 2000 元,有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张某的事故损失合计 130083 元,扣除交强险限额 2000 元,余款 128083 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予以赔偿,对张某主张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道路上的出行车辆也越来越多。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而引发与保险公司理赔纠纷也愈加频发。尤其是价值较高的“豪车”发生损坏,甚至是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下,由于涉案金额较大,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往往较难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司法实践中,车辆因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尤其是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下,车辆所需维修费用已经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应以车辆实际价值为依据确定相关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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