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法官有案说 | 债务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取得的案款,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3日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需符合何种条件?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人在其他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应得财产申请参与分配?近日,福山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涉及案外人主张参与执行案款分配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李某通过山东某拍卖有限公司竞得对烟台某中心的债权共计800余万元。2013年7月,福山法院立案执行该案,并于同年12月首轮查封烟台某中心房产一处,后于2021年继续查封。2022年4月,经烟台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商请,福山法院将该案件移送开发区法院,开发区法院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拍卖,共得案款440余万元,福山法院收到案款321余万元。后,案外人王某禹、王某波分别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福山法院提出申请,以其作为李某的债权人为由,要求参与对李某所取得案款的分配。

  法院审理

  福山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506条、第507条的规定,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在福山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烟台某中心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系申请执行人,本案中的321余万元案款性质是申请执行人的应得财产,福山法院无权对李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财产分配。因此,福山法院对于案外人参与分配的申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6条、第507条对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规定了明确条件:

  一是主体条件,须为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二是客体条件,须为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财产;

  三是时间条件,须为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

  债务人在其他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所应取得的财产,在客体条件上并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且执行债务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法院也并未启动对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其无权启动参与分配的有关程序。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其他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取得的案款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七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承办法官:宋诗豪

  案例编写人:王明达

关闭

版权所有: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王懿荣大街223号 电话:0535-6312368 邮编:265500